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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读书童

请教专家关于综合计算工时的问题

综合计算工时的定义是什么?
哪里能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执行这样的工作制有什么利弊?
盼专家能指点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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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服由服

伴读书童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8-06-13 08:15:13选出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岗位,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适用范围如下,具体依据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http://www.molss.gov.cn/correlate/lbf1994503.htm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假日的,属于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正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即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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