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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读书童

哲学并不完全可信吗 ?

哲学并不完全可信,因为它是纯理论性的,和实际还有距离,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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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读书童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8-06-12 07:03:09选出

非理性、规范性与实践悖论
在"非理性之悖论"一文中,唐纳德·戴维森在论及如何面对一些典型的非理性行为的解释难题时,提出了一个饶富理趣的命题:
任何试图解释非理性行为的理论所无法完全逃避的底层悖论乃是这样一种两难境况:假如我们把它解释得太好,那么我们就等于将它变成为理性的一种隐蔽形式;但假如我们太轻易地把某种不一致性归于行为主体,那么我们就等于放弃了为有效诊断任何非理性所必需的(行为主体的)理性背景,从而使我们理性批判的能力大打折扣。
许多力图解决非理性难题(譬如经典的关于"意志薄弱"的解释难题)的当代理论家,都未充分意识到,上述命题对于理解一系列异常行为的困境之源及其与理性问题之一般关系有着重要意义。这部分地是由于戴维森本人既未详细说明这一命题在何种意义上揭示了一个真正的、而不是表面的悖论,也未能将它与他自己在行动理论和阐释理论中的其它重要思想的潜在关联予以清晰的交待。本文尝试在这两方面进行一些必要的概念梳理工作,从而对上述悖论的真正属性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其它相关悖论进行一点深入的理论探讨。 一

当我们判断或批评某个行为是非理性的时候,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个行为就其本性而言是不可理喻的或违反自然常理的。我们完全可能明确地意识到我们的批评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并同时知道或很容易想象某人为何会在如此这般的情形下如此这般地行事的理由或原因。比如,我们能明白为何某吸烟者尽管先前下了戒烟的决心仍会继续吸烟,但同时认定其继续吸烟是非理性的。我们无需了解所有导致烟瘾或积习的因果机制的细节亦能作出上述批评。我们关于非理性的判断可以简单地是我们对某些行为所采取的规范性立场的一种表达,我们相信这些行为是可以通过个人努力而加以改正的。可见,至少在我们较习惯的日常生用语中?quot;非理性"与悖论性似乎并无必然的联系。
即使至今无人能够以科学的因果术语来解释(比如说)意志薄弱是如何在心理机制上发生的,这也不代表它就必然是悖论性的。因为在自然科学的领域中人们通常亦会面对不少长久无法解释的现象,但即使如此人们也不会轻易把它们叫做悖论。
当我们看到某个我们相信是具备数学基本知识的人在黑板上写下"2x2=3",我们最初的判断一般会如下述:"要么他粗心大意写错了某个符号,要么他写的并不是一个数学等式(例如 'x'并不代表算术中的乘法)。"如果被询问之后他坚称他是在作算术运算,而且写下的每一个符号都具有常人理解的标准含义,他甚至知道数字3并非2x2的正确答案但仍要这样写,这时我们就可能面对着一个较实在的难题。一般很难相信世界上真有这样的人,他在其它每一方面都与常人无异但却自发而自知地犯这种明显的错误。
假如不想否认类似行为存在的可能性,我们或许可以在如下意义上将它们称之为"非理性":即行为者对于他自己认同的基本规范的自觉的违反。但在上面这个假想的例子中,我想大部分有理智的人不会轻易接受它属于这种意义上的非理性。这是因为,这里所犯的错误在纯理性推理的层面上是如此简单而明显的矛盾,很难设想一个智识健全的人在不粗心大意的条件下会犯这种错误。相反,我们会猜测他有其它动机,比如说,他想愚弄在场的人,或想误导那些尚未学过算术的(正面对黑板学习的)小孩子。他或许有进一步的理由可以说明为何以这种方式来愚弄或误导,如此等等。基于他的这些潜藏的或底层的实践因由,我们自会重新评判其古怪行为的合理性。如果我们将他当下所具备的无论何种动机当作给定的前提,那么很可能他此刻的行为在作为既定目标的最佳手段的意义上是理性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要进一步依据此人的整体、长远利益来考察他的这些当下动机,也许我们(包括他本人)会发现这些动机并不是其当下行为的最佳理由。即通盘考虑之下,他有更好的理由不这样做。假如他本人真的知道这一点但还是违反自己的最佳判断来行事,那么我们这才有了一个真正或严格意义上的非理性行为。也只有在此处"非理性"一词才真正适用。
戴维森有一句精警之语:非理性乃理性之殿内部的一个失败。 即是说,假如一个人未踏入理性之殿,即从未进行过有效的推理,那么他不能被称之为非理性;我们最多名之为"无理性"(nonrational)。虽说非理性不能完全落在理性的疆界之外,但也不能完全落于其内。"完全在内"意味着被推定为非理性行为中的每一样元素都有一个或隐或显的解释性理由,这些理由是如此有根有据以致使该行为成了"理性的一种隐蔽的形式"。换句话说,行为者本人可以(但不必是在行动的关口)诉诸这种理由解释以证明其外显?quot;非理性"行为的合理性。"缺乏自制型行为之特点在于行为者不能理解其自身:他在他自己的有意识行为中发现某种荒谬难解的东西。" 戴维森的这一刻画所包含的理论挑战是,我们如何在对某类非理性行为给出一种圆满解释的同时不因此而把它们变成"主观上合理的" --即从行为者自身的观点看(不管是在行为发出之时还是在事后他更从容地反省之时),他的行为也是非理性(道理上讲不通)的。所以,该行为中必须有某种至少部分地落于理性范限之外的东西使之成为非理性。换言之,非理性行为必须同时包含理性的元素(即诉诸理由)和无理性的元素(即受制于非理由类型的力量)在其内核之中;少了任何一种元素皆不成其为非理性。
当戴维森开始采用一种心智的区域分隔模型并声称理性不具备跨界性(即跨越区域分界线)的司法权力时, 他似乎遵循的就是上述思路。然而,有趣的是,不少理论家试图指出戴维森对意志薄弱(即不自制)行为与他的行动理论之基本原理之间的调和性处理是不成功的, 且过分智性主义化--太侧重诸如理由和判断等认知因素而忽略了驱动这类行为的意欲因素的作用。 尽管注意到意欲因素(及其与理由的互动关系)对非理性行为在发生学上的重要性甚或必要性对上述讨论是相关的,但这些批评均尚未触及前述非理性悖论之意蕴。


构成戴维森式非理性悖论的两难之角可以重述如下:其一,如果我们将(比如说)意志薄弱是如何可能的解释得太好,即给出一个因果上和心智上过于融贯一致的图象,那么我们无异于证明它是合理性的一种隐蔽形式;其二,如果我们将意志薄弱轻易排除于可理解的现象集合之外,那么我们等于将本来在理性上可诊断的某些人类行为神秘化,从而给人类交往中成功地阐释他者的可能之途设置下人为的障碍。按这一表述方式,这所谓悖论听上去更像某种解释学意义上的困境。但抱有怀疑观点的人大可质疑这种悖论的真实性。甚么是适当的解释与解释得"太好"之间的界线?如果融贯一致性是我们阐释或解释的目标,何来"太一致"之讥评?另一方面,假如某解释者因其自身的无能或懒惰而未能理解一个困难或复杂的现象,但却转而以对象的不融贯一致为托辞,这显然并非甚么困境而不过是应加杜绝的委过作法。如果我们毫不怀疑自然现象的根本一致性,为何不终止赋予人性(亦是大自然之一部份)以不一致性的作法?既然如此,人们接下来要做的只能是尽其所能地为任何人类现象找出一个尽可能一致的因果解释。

我们对解释上一致性的追求基于我们对自然的终极一致性的信念。这意味着被解释的对象中的每一个单元都须有一个对其发生而言充分的自然原因,并且所有自然原因均以与所有自然规律相协调(即无矛盾)的方式发生作用。但是,对某个行为的解释上的一致性显然不能自动保证其行为者一方的任何形式的理性。当戴维森担心"太好"的解释会将一非理性行为变成一种隐蔽形式的理性行为时,他指向了一种潜在的有问题的多因素复合体 - 其净效果使得对行为的理性评判误入歧途。但戴维森却没有进一步提供对这种多因素复合体的进一步分析。为了检讨非理性悖论的真确性及其背后可能蕴藏的理据或洞见,我们有必要进行这一方向的分析。
在我看来,若要反对上述人造的"隐蔽形式的合理?quot;,首先需要对如下关系提供一种可取的说明:一个因果解释如何能够在正常或标准的情况下直接导致或引向合理性的归属(即把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归于某人的某个行为)?这种说明有希望给出一个背景原理,其意义大致可以表述为:某种型的因果解释能够合法地将被解释的行为转化为具有某种形式的合理性。只有当这一正面的背景图像确立之后,人们才能谈论在何种可能的情境下因果解释的"合理化作用"变得不合法。用个通俗的说法,只有在原则上确立(知道)了小鸡是由(某种类型的)鸡蛋孵出的,才有可能去谈论哪一种孵蛋的方式正确或不正确。假如在任何情况下因果解释都与合理化毫不相干(就像鸭蛋与鸡毫不相干那样),那么对某些因果解释会不合法地将某些行为合理化的这
担心又从何而出呢?这时,人们唯一能说的是,这个行为在因果机制上融贯一致,但在合理性上难以罝评--单从解释的角度无法看出其合理与否。但另一方面的情形是,因果性与合理化之间的一般关联越强,那种对两者之间的可能的不匹配的担心才越真实,或者说那种对确定真正因果项方面可能出错的忧虑才显得越有份量。如果以上的准备性分析站得住的话,那么我们最好先来看一下有甚么样的考虑可以支持上面提到的那种背景原理。
首先,这种背景原理想要建立的是因果解释与合理化之间的关系,而且须是从前者指向后者的关系。(至于从后者指向前者的关系,戴维森在其著名论文"行动、理由和原因"之中已用另一个原理予以概括:即某一行动的主要理由亦是该行动之所以发生的原因。换言之,合理化是因果解释之一种。 限于篇幅,恕不在这里赘述戴维森对该原理的论证及笔者对该原理适用范围的批评)。一个有效命题的逆命题并不一定有效,这是逻辑常识。用于此,可以说,哪怕一切行动的理由皆是其原因,并不意味着一切行动的原因皆是其理由。当我的手被沸水溅到时会本能地躲开,手的动作的原因是由皮肤的触觉到中枢神经再到控制肌肉的运动神经等等所构成的刺激反应机制或者条件反射机制。这与其说一种基于信念或欲望的理由,毋宁说是一种更近于金属受热会膨胀的无意识现象。所以,我们似乎不能说,"一切因果前件(原因)都能将甚后件(结果)合理化"(不妨将此命题称为T1)--除非将"合理化"的意义不适当地放宽为"纳入一种已知图式使之变得可理解"。
其次,我们这里探讨的是人的行动而不是任何物理事件或现象。行动之区别于其它事件之处在于它是人所做之事,而不是简单地发生于人身上之事;而"做"与"发生"的最大区别则在于前者是受主体控制的、主动的而后者是不受控制的、被动的。正因其受控性,对行动的描述才必须使用"意向性","理由"等术语,而显然这些术语是不适用于纯"发生"在人身上的事件的。由此标准,不难判断上述手被烫之后的本能反应式的动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行动,故而此例无法作为T1的反例。但这种对于"行动"的概念上的厘清是否足以拯救T1?
我现在正把这些汉字打在计算机的显示屏上,这显然是有理由(为了写文章)、有意向(组织语句)、受控(我的手指、眼球的运动)的行动。这一行动不单是由前后连贯、持续不断的许多小动作所构成,颐恳恍《鞅旧矶及盼业纳硖搴痛竽阅诓课奘窬捌渌砉δ艿ピ涞男髟俗鳌I踔涟ㄓ爰扑慊ぷ髯刺涞幕ザ头蠢 4诱迳辖玻业拇蜃中卸匀皇鞘芪铱刂频模泳植亢臀⒐鄄愦味裕浠砦幢孛挥杏肷鲜鍪直惶淌钡谋灸?习惯)反应的相似之处。再者,因果链条几乎是可无限细分的5蔽铱梢院戏ǖ厮滴易橹锞涞囊庀?作为原因前件)将我手指的打字动作(作为结果后件)合理化时,这并不代表我同样可以合法地说属于这个因果链条当中的任何一对因果前件与后件之间也有合理化的关系(显然,我肢体内某个传导神经元与沿着上述因果链的下一个神经元之间的信息传递关系谈不上有任何合理化关系存在)。所以,严格意义上的T1仍不成立。
第三,我们能否将T1修改为"任一行动背后的整体原因都能将该行动合理化"(姑且称之为T2)?T2的优胜之处在于把着眼点放在行动之所以成其为行动的宏观层面上而避免了上述微观层面的麻烦。从概念上讲,任何行动必有其意向和理由,故而行动背后的整体原因自必包括这意向和理由;一旦理由存在,合理化关系亦自必随之存在。但是麻烦并未全部消失。新的麻烦源自行动范畴下所辖类型的多样性。除了大量正常的行动外,尚有不少较反常或异常的行为。一方面,正常与异常之间的区分永远是相对的、可更易的。另一方面,即使是通常概念中最异常的、严格非理性的行为在具备意向性、非强迫性(亦即某种程度的可控性)、甚至某种类型的理由这几项要素上均符合标准"行动"的范畴。所以没有理由把这些所谓异常行为排除在"行动"之外 - 而我们的日常语言也正是以包容这些行为的方式使用"行动"这个词的。那么,这些并不罕见的异常行为在甚么意义上给T2制造了麻烦?以意志薄弱为例,按照经典的定义(自苏格拉底起),它是一种违反自己最佳判断的自觉行动。 作为实际发生的行为,它必定是有原因的;但这原因又不可能是其行动前的最佳判断或其中所含的主要理由--否则它就不成其为"违反"了。当代关于意志薄弱在因果机制上的解释模型不止数种,但无论哪种解释都不可能把它发生的(整体)原因变为证明它合理的理据。所以,只要意志薄弱现象(或者其它类型的非理性行为)真的存在,T2就很难站得住。但尽管如此,T2仍不失为一个相当近似于真的命题。如果我们将T2中的"整体原因"改为"在因果上有解释力的理由",并在"合理化"之后加上一选言限制"或局部合理化",那么修改后的命题(称之为T3)则可消解上述非理性现象带来的麻烦并同时使得T2原有的似真性表述得更准确。(由于本文的重点尚不在证明T3的有效性或探讨意志薄弱等的解释模型,故在此从略--笔者在他文中对T3及其与戴维森之著名逆命题的相关性有详细的讨论。)


回到本文的原初问题,戴维森的非理性悖论在甚么意义上是一个真正的悖论?如果T3的确是一个真命题,即任何行动背后的在因果上有解释力的理由都能将该行动合理化或局部合理化,那么它作为一个背景原理是否或以甚么方式足以令到上述悖论真实可信?
非理性悖论的第一个担心是,"太好"的因果解释会把本来不合理的行为人为地予以合理化。给定T3,我们就不难设想这样的可能性,即解释者为了填补因果解释链条中的某些空白或缺环而加进的假设性因素使原本不存在或站不住的理由变得活灵活现,从而将原本古怪的行为合理化;或者使本来只能在概念上作抽象区分的理由关系(局部合理性)在"实际"心理 过程中与其整体关联断裂开来,从而转化为事实上的新的整体合理性。
比如,某晚当我正准备为第二天的大课演讲而备课时,听到电视里传出美国职业篮球赛总决赛实况转播的声音,我明知演讲的重要性要远大于看一场球赛,但我还是违反了自己的最佳判断不无愧疚地坐在了电视机前面。这里,我最终的行动 --坐在了电视机前--显然是有意向的、受我自己控制的,而且基于一个明确(意识到)的理由--看这场球赛会带来很大的兴奋和享受,但这却是一个在当时的境况中站不住的理由--因为我同时有更好的理由要做另一件不兼容的事,也就是有更强的理由不做看电视这件事。所以,这行为是一典型的意志薄弱或缺乏自制(incontinent)的行为,在主观的意义上(即就我本人的标准,而不是别人的标准看)也是非理性的(它影响了我自己的其它更好、更重要的目标)。但是,尽管如此仍不排除有另外的解释空间,即某个解释者(可以是我本人,在事后反省)为了在较深或较细节的因果层面上理解我的反常行为(假定我平时大部分时候是颇有自制力的)而最后将我的上述行为转化成一种隐蔽的合理行为。比如,他在解释中发现我最钟爱的是芝加哥公牛队,而这场决赛又是多年罕见的比分极其接近(从之前的赛事中得知)的劲敌对撞,迈克·乔丹亦刚刚复出,鹿死谁手不到最后一刻难见分晓等等。所以虽说一般情况下我不会为一场球赛如痴如醉而丧失自制,但面对这一场极特殊极难得的赛事,很难说我先前的最佳判断(即次日演讲更重要)是坚定不移、毫不含糊的。即很可能在我潜意识中有另外一个倾向于看这场球赛的更本性的判断。或者,他发现我除了显意识中的最佳判断外,我当时实际上存有另一个不太明显的侥幸心理,即相信自己若超水平发挥(彷佛受到球星们超水准表现的激励似的)的话可以在更短的、球赛之后"开夜车"的时间里把备课工作完成。这种信念很难说有多少根据,也正因此是不太明显的侥幸信念,但它很可能在最后导致我选择看电视时起到一关键作用--这作用就是将本来完全冲突、不兼容的两件事(至少部分地)调和起来,从而使得我不自制的行为不再象是真的违反自己的判断。甚至不排除第三种解释可能,即尽管我实际上并没有上面设想的侥幸心理,也没有对该场赛事"百年难遇"般的不可错失感,但出于某种原因在我作出最佳判断之后几秒钟内我竟然忘了这判断的存在,亦即我不再担心明天的事,仿佛它已不再存在或真实;这时唯一充溢我心的是这激动人心的比赛场面。
以上三种解释情境远未穷尽所有的可能性。可每一种解释情境都符合T3所述的合理化途径。先看上面的最后一种可能:当解释者用遗忘来割断我的最佳判断与其后的与之相反的行动之间的约束关系时,我的行动实际上就已成了一相对独立的行动,唯一支持它的(本来显得不合法的)局部理由也就在孤立了的相对独立关系中上升为(就当时而言主观上的)合法理由。可见,用"
忘"这种非理由的因果项,达致在因果上实现局部理由的条件,同时使该理由得以把原本"不自制"的行为合理化。上面第二种可能情境则是在原本的判断背景上增添某个或隐或显的信念,使得具有因果解释力的(看球赛的)理由不再受到最佳判断的正面威胁或瓦解,而具备发择其因果力的条件,同时亦将看球赛的行为合理化。而前面第一种可能情境却是直接加强看球赛这一方的原本不充分的理由,即强调当下境况的独特性和不可重复性(使之成为"下不为例"的例外)而令这因果上生效的理由在理性上也更站得住。
所以,借助T3的帮助,我们很容易看到在尝试理解"反常"行为时存在多种真实的不适当合理化的危险性。其危险或危害性不止表现在为某个具体的行为找借口而逃避理性批评及其纠错之效,而且更主要地是只要这类不适当合理化的可能性原则上永远存在,那么一般意义上的理性批判就在原则上被瓦解了。这后一点恰是戴维森通过非理性悖论试图表达的基本困境。
但可能性毕竟不是必然性。凭甚么可以断言这种不适当合理化的可能性要比人世中随处可见的各种各样出错的可能性更严重、更迫切或更不可避免,以致非得用"悖论"这个字眼来形容呢?再看上面例子中提到的三种可能的解释情境,凭甚么任何人(包括当事人"我"自己)能确切无误地肯定某一种解释中推想或假定的因果项或其作用模式(如"遗忘")一定是人为杜撰(无中生有)的,而不是以某种不易察觉的方式确实存在的呢?(当事人自己的回忆、记忆就一定准确、可靠吗?当代认知心理学早已揭示了多种认知主体对自己感觉、判断方面的偏差。)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这种怀疑性的诘问虽说亦可用于对纯自然现象(如非观察层面的所谓"隐变量")的解释,但它面对属人的现象时就会变得更富针对性。这是因为,任何人类现象必包含各种各样的心理属性。一个心理事件可以同时是因果事件和心智事件,意即它可以用神经生理学、分子生物学(终极上是物理学)的术语来描述,同时也可以用其命题内容以及与其它具备命题内容的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来描述。心灵(或心智)区别于自然万物的特异之处不止在于它创造和理解意义(即禀有具命题内容的心智状态),而且也在于能够描述这种心智状态的术语具备如下根本特点:首先,它们只能是民俗心理学(folk psychology)意义上的术语,即人们日常语言中所使用的基本术语或范畴,诸如信念、欲望、理由、判断、愿望、意图、意志、决心、情感等等;其次,也是更要紧的一点,这些与我们自发形成的语言习惯相伴生的民俗心理学术语有一基本的局限:它们不同于人为构造的抽象形式符号系统的术语,它们在概念的内涵或外延上没有清晰明确的边界,而是互相重叠、交织、转换的。这种重叠、交织、转换的程度不但因人而异,而且(对同一个人来说可以)因时、因地、因上下文联系而异。这种状况对话语(文本)阐释和概念分析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关于这一点,当代语言分析哲学有大量精致且饶富争议性的论述,在这里自然不可能作哪怕是鸟瞰式的介绍。我在此想强调的一点是,上述这种自然语言的基本局限并不是一个纯负面的、犯了本来不该犯的错误之意义上的缺点。一方面,自然语言有其自然进化意义上的适宜性(fitness),现今存活的语言在整体上必有其适应社会实践(人际交流乃其中之一组成部分)的功能。另一方面,当代语言学的研究表明,自然语言(不管是汉语、英语,还是印第安语、爱斯基摩语)背后有一些深层的共通的语法、语义结构,它们可能是与人类(人脑)感知、识别和处理物理世界信息的基本方式(受人体本身构造制约的方式)相关联的。这里不妨用量子力学之父尼尔斯·玻尔的一句话来作模拟:面对微观层次的量子现象,我们所拥有、所能使用的唯一有效(有意义)语言是经典物理学语言(它是植根于人类可感知的宏观物体的描述性语言)。用后者来表征、刻画前者,必然会产生诸如光(子)的波粒二象性或海森伯测不准原理这样的(在经典物理学看来的)悖论。同样,如果自然语言是我们在某个领域别无选择的描述语言,那么也不难想象当某些描述或解释深入到某个超出常规的层面时会带来某些出人意料的悖论性结果。
具体地说,上述日常心理学术语的基本局限对于我们诊断非理性的尝试的直接意味是,当我们遇到表面上费解的行为现象时我们永远会有某种解释上的机动性或选择余地:要么在某种深潜的层面假设某个(或某些)具因果解释力的东西,从而(依据T3)使之合理化;要么拒绝承认这个行为现象背后有任何理性上的协调一致性,亦即将它判定为无法理解的非理性。若是后者,剩下来要做的无非是试图治疗或纠正这"另类"行为。若是前者,仍然存在一种重要的可能性:即通常我们可以有多过一种的、整体上解释得通的假设。自然科学史向我们有力地昭示了这种可能性。但涉及大量心理因素的人类行为现象自然会比纯物理现象更具这种解释上的非唯一性,从而为解释的主观随意性开启了大门。不过,正像自然科学中互相竞争的假设可以有待以后发现的新证据的检验(随着时间的淘汰往往最合理的理论假设留存下来),对行为现象的可供选择的不同解释亦可依赖别的相关证据的检验。这后一种别的"证据"一般不是靠作出预测、再看预测的行为是否发生这种方式来收集的,而是靠把当前的假设与该行为主体在其它场合的行为相比较而得出的融贯性指针。用于比较的相关场合越多、相应解释的覆盖面越大,则该假设的似真性或可信性就越高。
所以,尽管民俗心理学术语在概念上有不可避免的松驰性和伸缩性,这使得它们在陈述假设方面比起用物理学术语来要缺少精确性,从而心理假设的可验证性亦相对要低;但尽管如此,这些心理假设在原则上仍然是可比较的,比较的标准 - 解释的融贯性及覆盖面的大小 - 在原则上也是与自然科学共通的。如果我们在自然科学中没有因为某个局部范围(如量子现象)的"悖论性"而把整体科学的大部分成果悖论化,那么我们也同样没有理由夸大心理解释对于非理性行为偶或有之的无能为力。
但是,戴维森悖论隐含的锋芒似乎不限于可局部化的个别非理性行为,而是针对一切既有的和潜在的非理性行为。问题是日常经验告诉我们,类似意志薄弱或自欺这样的非理性倾向几乎每一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既然如此,有甚么理由让人确信潜在的非理性行为不可能无限增加,以至于某些人的大部分行为都落入这一范畴?假如对某些人真有此可能,那么凭甚么说绝对不可能出现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时候都非理性的情形?由此可见,若戴维森悖论的真确性难以否认,它对我们人际间日常进行着的阐释和批评之理性实践的潜在影响就绝不能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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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3)

  • 欣欣欣欣

    伴读书童

    哲学是无所谓信不信的。它不是宗教它主要是对所有真理的一种探讨,是一种有助于人们思考的方法,无论是分析哲学还是强调逻辑的哲学,最终的作用在于指导人们思考。人可以承认也可以在实际中运用不同的方法,是吧。只要你觉得有道理,都可以接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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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络传络传

    伴读书童

    还有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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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权利

    伴读书童

    所谓的哲学也可以说是历史产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哲学理论,而被称之为哲学也是因为在当时的社会状态时的一种认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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