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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peng1983angelpeng1983

穷酸秀才

有关劳动合同法的问题求助

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在就我们单位存在的一些问题请教各位:
我们公司去年12月底提出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1.有几位同事是1997年左右就在广州公司任职,2003年底成立东莞公司后从广州公司调职过来,另外有部分是直接在东莞公司成立之初就任职至今的.但是公司要求他们签合同时填写的签订日期是2007年12月,说之前的都不能算.
这样一来,万一到时候发生什么劳资纠纷,补偿金这方面该如何算?
2.年假之类的都没有了,说要到今年12月底才算满一年,才能休年假.
年假一说,我们今天又去问了一下总务,他说法律并未规定一定要休年假,这只不过是国务院的一个条例,而且年假要提前申请,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准休,何时准休.以前的年假没休的话也是过期作废.并不是你做满一年就一定可以休5天,做满10年就可以加倍休年假.请问是否合理?
那如果某位同事近期要辞职,公司不批年假怎么办?是否可以申请现金补偿?
3.从2003年到2007年,公司实行六天制.但是每月只有两个星期六算加班.说另外的要抵扣过年的长假(我们公司过年一般是休12天左右).但是就算是抵扣的话,法定的几天假期是不能抵扣的吧.
是否可以要求把这多上班而未支付加班费的部分清算给我们?
4.关于社保,公司也并不是给每位员工都买了的.是否可以要求其补交?
5.个人提出辞职的话,是没有补偿金可以拿的吧?
以上,麻烦各位回答一下,不胜感激!

补充 - 2008-04-26 08:28:58

另外,我们的合同上签订的工资是比我们实际工资低出许多。我们的工资构成是底薪+各种津贴补助+加班费+工龄-伙食住宿-社保。比如某同事实际工资为2600,但是合同上工资只有900,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理?如有纠纷,经济补偿金是按900计算还是终止合同前的平均工资计算?

  • LusiLusi

    进士

    你公司这是在蔑视法律,公然向国家的法律法规挑战,建议你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举报,公司必将受到行政处罚!

  • angelpeng1983angelpeng1983

    穷酸秀才

    谢谢!
    今天我们又问了以前多上的每月两个礼拜六的事情,公司竟然说连五一十一元旦的假期都要扣除!(我们公司这些假期都在三天以上甚至七天)按这样计算,我们每年最多只多了3天班!
    甚至还负班!

  • LusiLusi

    进士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不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因为,有的单位想钻法律的空子,合同中指约定最低工资标准,而职工的实际工资要高于最低工资。所以《劳动合同法》中第47条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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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iLusi

进士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8-05-09 19:42:01选出

回答一:用人单位(只要用工主体没有改变)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存在。万一到时候发生什么劳资纠纷,补偿金应当按照职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而不能只按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二:《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如果某位同事近期要辞职,建议:最好是在休完假期之后再提出来,否则,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要求不好操作。

回答三:你单位如果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应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超过的工作时间都应该算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只要在这之前用人单位没有书面拒绝过的,都可以申请追讨回来(但要有清楚地记录和证据)。

回答四: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每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你同样可以依法要求单位补交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

回答五: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标准:(同上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不是由于企业原因自动辞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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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1)

  • zhuangxu123zhuangxu123

    伴读书童

    1.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情况应当计算在工龄范围,不能应用人单位的改组而不计算在内,除非该用人单位不存在或与劳动者没有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满六个月到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到六个月半月工资,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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