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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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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劳动与休息日权益问题?工资是何如算?
职工(生活老师)是在聋校宿舍看管学生的特殊性工作,多数学生一般长住校,没有连休息日都回家了,需要值班老师看管工作。这样部门组织三个职工轮日值班,两人一起值班,一人休假.一个职工两天值班工作,一天休假。这样每一个月轮值班工作,没有享受法定节日休假与休息日的待遇了。
例:一个职工两天上班,一天休假的制度.职工按照这值班时间制度上班,如一个职工正好轮到法定节日休假日加班,别一个职工正好轮到法定节日休假日算是自己的休假,不是给法定节日休假的享受了,领导说这不算加班,不会付出加班费。这说的话是不是很合理吗?对生活老师说来太不公平。要不要向所单位的领导提意见?我不清楚了.敬请赐教。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8-03-09 01:32:00选出
我认为你首先要确认一下学校在你和其他两位老师实行的工时制度方面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还是特殊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
如果你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及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此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如果你学校是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建议你据此向学校领导确认并协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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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222.91.161.*
我在陕西西安的陕西重汽的装配厂工作,这里每天都是工作十二个小时(夜班,夜里8.30--早上8.30)而且长余的时间还不算加班,中间说有一个半小时吃饭其实只有30分钟,还没周末,一年四季都是这样,而且有反对意见人家只说那你可以走啊,你们说怎么班啊!实在太累了,走吧,现在工作又那么难找!哎!!!!白班是从早上的8.30--晚上的8.30中间有一个半小时的吃饭时间!每天都是上班,完了睡觉,完了又上班!白班夜班交接是15天一次```````````我该怎么办,而且里面的人好像都那样沉默着!!!
其他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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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们加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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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劳动法来算的话,一天就是平时的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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