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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116.25.39.*
我把名星的相和我的合在一起并公开算不算侵犯了他肖像权
就是说把一位我最爱的名星的像和我的像用PS合在一起,并把相片公开,这算不算是侵犯了我最爱名星的肖像权.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8-02-20 13:42:04选出
法理上当然是构成侵权行为,不论是否是为了盈利为目的,即使只是好玩而发布在网页上,该明星当然是有权追究你的侵权责任的。目前,我国侵权法草案正在制定中,在杨立新教授支持的草案研究稿中也罗列了人身权侵权所应该承当的法律责任。一般是对方要追究你的责任是目前只能是民事上的,比如说你恶意散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一般不大愿意要广大PS恶搞的同志赔付RMB的(怕名声坏掉了);如果,你是把照片放在你的稿件上,上报纸了,或者因此出名了,法院也会判你没收违法所得,并赔给对方1倍以下或不多于50万元的赔款。(特大标的适用,注意是1倍以下,我国除消保法中其他法律暂不适用惩罚性赔款制度)
其他回答(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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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算侵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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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只要不用于商业用途就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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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客
221.3.75.*
你是以赢利为目的吗?
如果不是
那就不算
但有可能侵犯他的名誉权(绯闻的话) -
要看你最爱的名星心情了.他心情不好.他可以说你侵权.你爱就爱他吧.别把人家的照片(又是名星).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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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个问题要说清楚,先要解决几个问题:1.你喜欢明星,无可厚非;相片合成,说明你喜欢的程度,只是自己喜欢,并不构成侵权。2.你是否将合成相片四处张扬?如果张扬,势必给明星造成影响,这就构成侵权了,你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3.如果你将合成相片出售,那无疑是侵权。
以上解释不知能否理解。 -
应当算.但不一定要追究你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你的问题在2003至2004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的第四张卷上有相似的问题.建议你不妨看看..可以说与你情况十分相似..至今并没有一个很确定的答案.(还在探讨中).但是只在当事人本人不追究你的责任.社会舆论只是评论没有最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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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公开”是什么概念的公开,是以什么目的、什么名义、什么范围的公开,不能一概而论。
但需要强调的是,进行这种活动(用PS合在一起)并向不特定人群传播是非常容易导致侵权的,虽然一般明星考虑到多种因素不至于向你提起诉讼,但还是谨慎的好,而且既然该明星是你的最爱,你这么做对他也不尊重。 -
公开并注明为合成,并不用于商业行为,这样做比较好。对于这个侵不侵权,正在争论中。



飞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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