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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已解决问题电动车夜间在小区内丢失,物业是否有责任,如何承担。
交了物业费,物业的监视探头也是坏的,夜间电动车丢失,物业是否赔偿责任?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8-02-14 09:12:00选出
一、浅水湾E墅时代花园 摩托小区被盗谁该负责
合肥市的周先生上个月才新买的摩托车在其租用的小区内被偷。他致电本报咨询: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
周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合肥市浅水湾E墅时代花园租了一套房子作为办公使用。今年5月6日中午,他把摩托车停放在单元楼门前,近1点时他去吃饭,2点多的时候发现摩托车被盗了。事发后,他找到管理该小区的合肥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小区的办事处。通过在管理处查看当时的摄像记录,发现车子被盗的时间为12时57分至13时01分,盗贼为两人。
周先生说,自己每个月都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这辆车子刚买了一个月,就在该小区被盗,小区的保安是否应该负一定的责任呢?
记者随后来到了浅水湾E墅时代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名姓周的业务主管称,周先生并没有按照规定把车子停放在规定的车库内,小区物业已经多次向业主发放通知,要将车辆停放至指定的地下停车库。如果周先生按规定将车子停放在车库内而被盗,那么物业一定给予赔偿。对于周先生是否向物业交纳了一个月15元的摩托车停车管理费,周主管则称要具体查询一下才能确定。
对于周先生被盗的摩托车,小区物业是否该负责?记者咨询了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江海俊律师。江律师认为,如果周先生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那么即使车子没有停在车库内,而是停在单元门口,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负有管理责任,至少赔偿80%的损失。(李景韦屈)
来源:《江淮晨报》
创建时间:2007年5月11日9:28:07
二、丽城花园:小区丢车 法院判赔
时间:2005-12-14 来源:王屋晨风
过上有车有房的日子,是每个人都向往的。苗先生通过自己的努力,不但开上了私家车还住上了新房,提前步入了小康。可是一件倒霉的事却发生了,在他搬进小区没几天,车就丢了。那么,在小区内丢车该由谁来负责呢?
小区丢车该由谁来负责一直是人们争议的焦点。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保管义务,致使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盗,业主苗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济源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苗先生61600元的损失。这是我市发生的首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财产丢失引发的纠纷。
2004年10月18日,苗先生购买了河南肯派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肯派置业)开发的丽城花园商品房1套,苗先生向肯派置业交纳了红外线费用300元。因苗先生给肯派置业介绍了一购房户,免交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肯派置业售房时承诺采取24小时红外线监控、24小时安全值班、24小时车辆进出登记等安全措施。苗先生与肯派置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有:配备协管员执勤、巡视、进行安全监控;遇到险情,协管人员在接到报警后要及时到达现场;对出入小区的车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等。
2005年1月6日,苗先生入住丽城花园。2005年1月13日夜,苗先生将一辆昌河北斗星面包车停放在丽城花园内北门口附近,停车后正常落锁。次日清晨,苗先生发现面包车被盗,遂向北海派出所报了案。当时,小区的北大门锁被撬,北大门敞开。当日,在丽城花园内有2辆车被盗。苗先生以肯派置业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要求肯派置业赔偿损失。肯派置业认为该车没有输过户手续,苗先生并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等理由拒绝赔偿。无奈,苗先生将肯派置业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车辆丢失造成的损失6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苗先生的面包车于2005年1月13日夜在丽城花园被盗,该车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实际上已为苗先生使用、管理,苗先生应视为车主。肯派置业称其已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而北门的门锁被撬开,二辆车被盗,保安人员浑然不觉。苗先生发现面包车被盗后报了案,肯派置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所以应认定其并未尽到承诺的各项安全防范义务。根据肯派置业对业主所做的承诺和双方方的物业管理合同,苗先生作为业主将面包车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内,肯肯派置业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由于肯派置业并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苗先生的面包车被盗,对苗先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由于苗先生的面包车系2003年年底开始使用,至2005年1月被盗已使用了一年,应扣除一年的折旧费4400元,肯派置业应赔偿苗先生的损失61600元。
肯派置业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以苗先生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判决认定肯派置业与苗先生车辆有偿保管关系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派置业与苗先生之间是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等理由上诉到济源中院。
济源中院审理后认为:肯派置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此案已经有了终审结果,但有关在小区内丢车该由谁来负责的话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关注。12月8日,记者在北海小区随机采访了几位居民。在某企业工作的刘女士说,
其他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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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责任要根据事实来说的,主要看双方的约定(一般是物业管理合同)了,如果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保安服务物业公司没有实施或者没有完全实施,由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导致你自行车丢失的,物业公司应该给予赔偿,当然你要有有利的证据,比如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每天应经过你停放自行车的地方巡逻几次,但实际根据保安人员签到或录象监控发现并没有那么多频次,则物业公司应该赔偿。当物业公司已经按和约的物业服务标准完成了他的服务的之后,仍然发生了被盗,则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实际发案中,通常由于业主很难取的有利证据导致业主败诉比较多。
另外再说明一下,很多朋友容易混淆,好象只要交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就要什么都保一样,其实不是的,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是有限的,是由双方约定的,如果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范围,物业公司也就无能为力了,通俗一点就叫“一分钱办一分事”。换另外一个角度,公安部门(物业管理处)的运做费用全是我们交的税钱(管理费)支撑,他们有义务维护我们的安全,那么我们在大街上(小区)遭到抢劫,如果不能抓到罪犯,公安部门能否给予我们赔偿呢,即使抓到了,我们的精神损失谁来负责,你不会因为这些起诉公安局吧,除非你找到了他们的明显过错之处。参考资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985707.html?fr=qr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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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坑定有责任!
在其位谋其职! -
那就要看你的电动车是不是在他们的管理范围了,是的话,是可以追究责任的。
wangjin19472


plutusm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