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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读书童

请问死缓2年执行是什么意思

我同学杀了一人,非故意!被杀那家家里有点钱!所以被判了死缓2年!请教下是什么意思!接受详细点,谢谢!
(有人说是2年表现好的话会减刑,改为无期,是这样吗?)还有探监什么时候才可以?

  • zihengsongzihengsong

    太傅

    只要在服刑期间他不再故意犯罪,就不会被减为无期徒刑,甚至如果有法定情节,也可能直接减为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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罫罫囡罫罫囡

勤学秀才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7-08-03 10:32:14选出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刑罚制度的独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最早产生于我国1950年镇压反革命运动时期,但在刑事法律中形成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还是在1979年刑法典中。我国1979年刑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48条第1款基本没用了原刑法的规定,只是把原刑法规定的“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予以删除。“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规定,实际上在死缓制度诞生初期就已存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一项刑事政策,以上内容浑然一体,正确的表达了死缓制度的含义。在如今该刑事政策已上升为专门刑事法律后,新刑法作了这一删除,有利于死缓的含义更加集中。因为“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是判决死缓以后具体执行的内容。对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改造,是我国对犯罪人再教育的当然措施,对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更是如此。也就是说,“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实际上是对人民法院的死缓判决的执行,是死缓的必然延伸,可以不必在刑法中加以元宝。这样,根据刑法规定,死缓的含义是“对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的特殊制度。

一、死缓制度的性质及功能

(一) 死缓的性质

就死缓的性质而言,可以从其阶级属性和法律属性加以认识。

1、 死缓的阶级属性

死缓虽然不同于死刑立即执行,但死缓仍然是死刑制度的特别组成部分。离开死刑制度就无死缓可言,因此死刑制度的阶级性势必影响死缓的性质,而刑罚的阶级性是由犯罪的本质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是那些把和法律看作是某些孤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恩格思说:“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因此犯罪在本质上是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正因为如此,统治阶级的立法机关才会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当某种行为对统治关系的反对达到最严重的程度时,统治阶级就会把它规定为死罪。

而作为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从以下四点看死缓制度的阶级性:⑴实行死缓年度与阶级斗争的状况相适应。我国的死缓制度是在无产阶级完全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情况下实行的。虽然死缓的适用对象仍然是针对那些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但由于阶级斗争只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而不是暴风骤雨似的斗争,这就使改造和教育这些犯罪分子的必要性大大的增强。保留符合一定条件的死刑犯,已不至于威胁国家政权,而且还极大地有利于对犯罪分子本以及其他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再教育,这是有利于国家政权稳定的。⑵实行死缓制度与我国社会的经济条件相适应。建国以后,随着国家对生产资料么有制的改造,无产阶级掌握和支配了大量的生产资料,阶级斗争和形式主要转化为以经济建设为主。在社会生产当不发达的情况下,实行死缓制度可以保存一些劳动力,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事业。⑶实行死缓制度体现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这与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伟大历史使命是一致的。⑷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将不断完善和走向成熟,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也会最终走向消灭,在这一过程中,死刑的发展与之相适应,也必须由死刑到最终消灭死刑,死缓制度将起到良好的过渡作用。

2、 死缓的法律属性

无论在立法、司法部门,还是在刑法理论界,关于死缓的法律性质的看法不尽一致。有的观点认为,死缓是我国实行后种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而且应用较广,实际上它已作为死刑的无期徒刑之间的一个中介缓冲;有些观点主张死缓是死刑刑种的特殊执行方法,它像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样,属于执行相应主刑的一种方法;还有人认为,死缓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免除死刑的一项制度。

笔者认为,从我国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刑种是由刑法在专门条文中加以规定的,它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无论从主刑还是附加刑都未规定有死缓这一刑种,因而,死缓必然依附于死刑刑种,因而,死缓必然依附于死刑刑种,不具有刑种本身的独立性。同时死缓也不是死刑的执行方法。死刑的执行方法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用什么手段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处死,从而最终实现死刑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因而说死缓是死刑的执行方法,起码在文字表述上是不科学的。就死缓和缓刑而言,两者虽然都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和条件,在考验期内保留原刑罚执行的可能性,但更重要的是,两者在适用对象、适用的条件、考验场所与执行方式、考验期限、适用后果以及执行原判刑罚和条件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

(二)死缓的功能

死缓不是一种刑种,但不能因此作为否定其具有刑罚意义的功能。因为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死缓对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同样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正因为它不是独立的刑种,它的刑罚功能更加特殊,尤有研究的必要。同时,由于死缓以应当判处死刑为前提条件,它的刑罚功能不能完全脱离死刑的刑罚功能,但与死刑的立即执行的功能又有严格的区别。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分别予以论述。

首先,是对于犯罪人的积极作用。这是死缓最直接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分化瓦解犯罪人。即使是犯了死罪的犯罪分子也难以放弃对于生的向往和渴望。在强烈的生存欲望下,犯罪人会努力追求被判处死缓。为达到这一目标,一些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有的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有的帮助司法机关缉拿重要犯罪分子。一些原来的顽固不化者,也改变对抗的态度,致使团伙犯罪或者犯罪集团纷纷瓦解。(2)教育改造犯罪人。从审判实践来看,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多半不上诉,说明他们对于死缓判决一般是满意的,他们感到国家对于他们犯罪案件十分重视,判决死缓是对他们网开一面,从而产生对党和国家的感激之情。只要认真加以引导,这种感激之情就会转化为良好动力,促使死缓犯服从改造,为争取减刑并重返社会而努力。

其次,是对国家、社会和社会中的其他人的意义,这主要有以下表现:(1)贯彻少杀、慎杀政策。少杀、慎杀和防止错杀是我国一贯的重要刑事政策,也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死刑上的运用和具体化。死缓制度是该刑事政策的突出体现。受国家传统、民族心理、道德、文化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约,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随着人民民主状况的巩固,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的适用已是大势所趋。并且,只有这样才能逐步跟随世界潮流,顺应国际上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共同呼声。死缓制度正是减少死刑的重大而有效的措施,使慎用死刑的表现。(2)威慑社会不稳定分子,预防一般人犯罪。死缓是附条件的免除死刑,它并没有超越死刑的范畴,仍然存在死刑的可能性,这就会对社会中的不稳定分子,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使他们不敢轻易走向犯罪的道路。

最后,死缓对受害人也具有一定的意义。死缓虽然是对犯死罪者给予新生的机会,但对于受害人所具有的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死缓仍然是死刑刑种,这对于受害者是一种安慰与慰藉,因为犯罪人彼竟是被判处了死刑,随着犯罪人的改造教育,受害人的报应心理逐渐得以消弥。特别是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传统的报应心理对于国家刑罚权的影响必将减弱,因而不能抱着绝对报应主义的思想来否定死缓制度对受害人的功能。

参考资料

http://www.66law.cn/channel/viewlawarticle.aspx?lawarticleid=1316

3 0
  • 过客

    过客

    125.34.19.*

    死缓最重要的目的是给犯人两年的时间用于贿赂收买相关人员,送礼送的人家满意就不是死刑了,哈哈!!!

  • 过客

    过客

    222.85.84.*

    支持二楼的

  • 过客

    过客

    58.217.202.*

    这不就是为有钱有关系的人准备的吗,他杀了人就是死刑,还弄个什么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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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2)

  • 秦海方舟秦海方舟

    穷酸秀才

    一般死缓就表明他的性命就能保住。
    看他在狱中的表现,给与减刑。
    探监是没个服刑人的应有的权利。应该是他减刑以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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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yomotorjoyomotor

    举人

    这种刑是为官员准备的,搞通的话2--3年也可能出来。
    你同学也有希望,就是家里要多弄钱去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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