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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已解决问题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7-03-23 10:42:07选出
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1. 尽快建立个人还款能力评价体系,加强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在了解客户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还要了解客户的道德品质如有无犯罪记录,偿债历史;以及借款人所拥有的资产状况,如:房产、存款、股票等;对借款人及其家庭情况、健康状况要有了解,还要对其社会保障程度,商业保险情况作必要的了解。对贷款对象要有明确的范围,对于风险较高的某类人群、某些行业、某些地域要严格控制,对于人情贷款、关系贷款要坚决制止。
2. 加强贷后管理,实时监测借款人还款能力和意愿
通过科技手段提升信息管理系统水平,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良好的系统来提醒经办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加强贷款管理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催收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个人还款状况和贷款质量,还款情况出现异常的,要加大催收频度和力度,对正常贷款也应定期联系了解情况,以有效的日常管理,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总结多年的经验:在合同到期前借款人处于拖欠贷款的初期,若采取果断措施,则能够有效化解贷款风险。在预警机制建立的基础上,除电话、上门催收外,要寻求更有效的催收手段(如收车等)使风险在萌发的初期就被化解。
3. 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
针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考核制度及不良贷款催收制度等一系列内部制约机制。一是坚持“三性”原则,贷款管理部门要强化风险责任,坚持第一责任人制度。会计、计划、财务、信贷经营、风险、审批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户众多,还应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加强对经办人员的督查。二是建立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的复审工作制度,严肃合同管理,避免司法纠纷,杜绝无效合同。三是建立不良贷款催收制度,对已形成风险的贷款,发动全方位力量加强清收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涉及的部门较多,经办银行要主动和辖区司法、公证部门建立密切的工作合作关系,积极清理、回收已形成的不良资产。
4. 加强与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和管理,严防合作单位信用欺诈
4.1 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管理
在目前主要靠汽车经销商提供客源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应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汽车经销商进行登记备案,并与其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界定汽车经销商在确保购车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各商业银行应要求与其开展贷款合作的汽车经销商在该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将贷款直接划入该帐户,以利于对贷款的控制和监督;各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办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汽车经销商的经营管理、资产负债、帐户资金、信誉等方面的情况,充分了解其法人代表及员工的道德品质,严格防范汽车经销商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
4.2 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与管理
其一,在推行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方式下,应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在合作协议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双方应负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可充分利用保险行业竞争激烈的特点,选择二三家,相互牵制,促使保险公司加强服务,积极理赔。针对保险公司消极对待理赔情况,应积极与保险公司商洽,向当地保监会申报、投诉直至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其二,要与有关保险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密切联系,建立对其一线保险代理员、经纪人身份真实性的确认制度并进行登记备案;各商业银行应及时提醒甚至敦促保险公司加强对一线保险代理员、经纪人的管理,并要求其保险代理员、经纪人具备保险从业资格;要严防各保险代理员、经纪人雇请其他代理人员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要与保险有关业务部门加强核保合作,确保履约保证保险保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5. 建立商业银行间联席会议制度,防止同业间恶性竞争
目前阶段,汽车贷款是个人消费贷款的龙头产品,对个人业务客户的争夺是各商业银行的竞争焦点之一。在竞争之中应提高银行客户经理业务素质,以优质服务取胜,避免恶性竞争。凡是风险无法控制的、均应放弃,按照“三性”原则和商业银行规范化操作进行有序竞争。建议银行同业协会对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进行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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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介绍
发布时间:2006年4月30日
中国商工款工款工车商理行商国国贷◆申请条件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并承担连带责任;
(六)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填写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
(七)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首期付款金额的购车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法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出租汽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具有营运许可证;
(二)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并存有一定比例的首期购车款;
(三)信用良好,收入来源稳定,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程序
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借款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二)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四)不低于首期付款的工商银行存款凭证;
(五)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及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七)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物的,应提供在合法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手续办妥之前贷款人指定经销商出具的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证》;
(三)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五)不低于首期付款的工商银行存款凭证;
(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人自收到借款人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有关手续。
以所购车辆抵押的,贷款人应向指定经销商出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书面通知。经销商在收到银行通知及借款人首期付款后,应协助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各种缴费凭证和保险单直接交予贷款人。
全部贷款手续核实无误后,贷款人应通知保证人开立保证金帐户,并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款;同时要求借款人签署委托贷款人转帐付款授权书。
贷款人发放贷款,并以转帐方式将贷款直接划转到经销商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帐户。
◆额度利率、期限
贷款额度:
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具体按以下情况区别掌握:
-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2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以所购车辆或其他财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4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贷款期限:
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并根据借款人性质分别掌握:
-对出租汽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含2年);
-对个人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分段;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担保方式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用抵押、质押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或两种担保方式,具体按《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1、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
2、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
3、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如借款人中断投保,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4、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投保期至少要长于贷款期半年。
5、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6、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7、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其它
合同变更和终止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贷款不得展期。
1、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2、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或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3、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5日之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有关凭证归还给借款人。 -
一部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的部门规章------《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共同制定并发布。这是继1998年央行发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之后,又一部针对汽车贷款的行业性法规。
强化风险管理
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业务,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6月末,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为17952亿元,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10.6%。其中,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10.2%。
但在车贷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贷款市场竞争不规范、近年来汽车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汽车贷款的风险逐渐暴露。
与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出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不论是章节构架,还是内容的涵盖面,都有很大变化。新《办法》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专门设立"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等等。
不同资质不同要求
不同的借款人,其信用资质标准不同,还款来源不同,风险控制的要求也不一样,因此,对借款人明确不同的资质要求和风险管理规定,对于规范汽车贷款管理非常必要。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个人借款人,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首期付款支付能力外,强调要求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对机构借款人,强调其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以及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同时要求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借款人发放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对汽车经销商借款人,不仅要求其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而且要求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还要求经销商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80%。
规定首付款比例
在以往的汽车贷款中,首付款往往由借贷双方自行商定,弹性很大。而此次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则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首付款的比例,成为该办法的一大亮点。
针对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的不同特点,办法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明确了自用车、商用车以及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分别为不低于20%、30%和50%。
据悉,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自主确定具体的首付款比例。为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不仅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车贷险",即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但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限。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加快,汽车消费发展前景广阔。在经济发达国家,居民购买汽车60%至70%的资金来自贷款;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为30%至50%。而我国这两个比例目前都比较低,汽车贷款业务发展潜力巨大。
axin792000


suzhou_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