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7-02-15 13:35:02选出
尽管私募基金已经被写进了《投资基金法》(草案),但在草案中未对有关政策进行细化。那么对私募基金到底将如何定位?又该以什么方式进行监管呢?
监管原则
规范原则 基金管理人资格应该有一定的限定。对于专业的资产管理者进行审批和资格认证,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注册资金、经营业绩、人才、经营场所等。鉴于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性,这些要求应该制订得比公募基金更为严格。
对投资者资格做出严格限定。私募基金的风险大,所以必须要求有一定的资金规模以及理性的投资理念的投资者,这样投资者才能承受私募基金的风险。根据有关部门的人士透露,对我国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资格设定的门槛可能为100万元,但这实际上还不够,还不能保证能一次拿出100万的人就有较大的风险承受能力,应该对其年收入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10或20万元人民币。
公平原则 私募基金是所谓的“富人俱乐部”,因此对于监管,从原则上讲不宜过细过宽。但需要强调公平原则,比如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每只基金"、“利用基金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利益"、“做出重大投资战略的改变,必须取得投资者同意等等"等。同时对利用所管理的基金操纵市场的行为,也给予严厉的查处。在信息披露的方面,可以不对社会公开信息与投资组合,但必须定期向证券管理机构披露信息,接受其监管。另外,还需建立“申请豁免”制度,使私募基金无法自动豁免一系列公募基金应有的监管,防止出现大量为逃避公募基金监管而设立的私募基金。
发展原则 绝大部分的私募基金一直滞留在一级市场,现在一级市场的安全性没有过去强了,但许多私募基金宁愿进入股市二级市场也不会去进行创业或风险投资,因为股市毕竟有许多投资机会而且变现能力强。如果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主要应用于风险和产业投资,相信这个法规将失效,绝大多数私募基金将继续维持现状而不浮出水面。由此看来,在私募基金的经营方面,不应该给予太多的条条框框,只要它不违法,应该允许它投资任何领域。这样才能有助于它们更好地发挥业务和金融创新能力为主旨,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监管内容
甄别投资者 私募基金的特点要求有成熟的合格的投资者,只有投资者足够成熟才能承受私募基金的风险。在国外,由于法律制度较为完善,设置投资下限就可以筛选具有一定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但在国内,许多人的收入是多渠道的,如何证明其收入是一个问题,而且按习惯,国人一般也不愿意出示其收入证明;另外,为了符合较高投资下限的规定,部分投资者会联合起来,以其中某人的名义购买基金份额,这样,规定下限的初衷将难以达到,到头来,又会演变成全民参与的局面。因此,在《投资基金法》中除明确投资者最低投资限额外,还应规定投资者的最多人数,以及规定投资者必须用自有的合法资金进行投资,严禁集资投资的方式;投资者除了对风险承受能力、经济实力有一定要求外,还应对基金的投资方向与管理人具有一定认识。也即是说,对投资者 的素质应该明确要求,以保障社会的稳定性。
管理人与发起人条件 作为私募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起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至少其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净资产2亿以上,同时要根据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的大小来核定其募集基金的最高限额;(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家型从业人员,根据基金规模的大小,至少要有5-15人;(三)、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近三年连续盈利,平均盈利率5%以上;(五)、要有良好的信誉,至少近三年以来没有任何违规经营,没有受过任何处罚。基于这样的考虑,证券公司、大型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试点阶段私募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的最佳候选人。
杜绝违规资金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投入股市已是公开的秘密,若对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的监管不严格的话,募股资金大量投资于私募基金将是意料当中的事情。立法应明确规定哪些资金可以投资基金,哪些资金不可以,并在法律责任一则中对募集资金违规投资私募基金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除罚款外,还应规定按《刑法》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刑事责任,通过立法来杜绝这类隐患。
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则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每月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 ,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制订利益分配指导性规则 中国大部分“地下基金”目前采用违背《合同法》规定的固定收益的利益分配方式,有时承诺的固定收益高达10%-30%,因此发生亏损时是基金管理者损失最为严重,同时还可能由此带来大量的法律纠纷与社会问题。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募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甚至没有管理费),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人利益一致。 总之,应该对私募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做出一些指导性的规则,以利于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利于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责权利明晰,以免造成由于利益分割不均而带来的金融风险。
限制公开做广告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
我们国家发展私募基金可以借鉴这一做法,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迫使基金管理人凭借自己的声誉和良好的业绩来吸引和留住客户,避免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强化托管人职能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三年多的发展表明,公开募集的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是由基金管理人来选择,其地位的独立性很差。对基金托管人而言,只要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符合清算规则与组合比例限制,基金托管人就无法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证。为了强化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能,必须从立法的角度保证其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及其法律责任。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或特定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而不是削弱,比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同时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增强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有助于改变基金托管人受制于基金管理人的局面,加大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和监督职能。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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