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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

同事女儿在上卫生间时,捡到一个钱包把钱用光了,算是盗窃吗?

同事女儿在上卫生间时,捡到一个钱包,钱包内有两万三千多现金,把钱用完了,而卡上钱没有动直接丢了!后来失主报案,找到了当事人(同事的女儿,已有十六岁),要按盗窃论处,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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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_自内心悟_自内心

解元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7-01-02 16:40:30选出

根据中国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中国的具体的现实国情和独有的历史传统,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同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共性特征:

  (1)具有经济价值性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具有经济价值性,为我国刑法学界诸多学者所认同。参见赵秉志著:《侵犯财产罪》,第200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8;董鑫主编:《盗窃罪个案研究》,3页,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高格:《盗窃罪的对象及认定》,载《法学与实践》1990年第4期;周欣硕士论文:《试论我国盗窃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第19~20页,中国人民大学,1998.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应当具有价值,但不是应当具有经济价值。理由是:价值包括多方面内容,概括起来有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两类。前者如经济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等,后者如感情价值等。论者认为,某一特定物品如果仅仅具有主观价值而不具有客观价值,则该财物缺乏财产的一般属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而客观价值则能够满足一般人的物质文化需要,客观价值以经济价值为主要内容,同时包括了诸如历史、科学、艺术等具有客观标准的价值。例如,珍贵文物,其价值不在于它含有多少经济利益,而在于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上。笔者认为,虽然某些财物基于国家角度来看,可能不存在官方价值,但是却实际有其经济价值的体现。例如文物、毒品等物品,虽然不可能出现为官方所承认的价值,但是却有着其实际的市场价格,也可以称之为“黑市价格”。另外,基于以下分析,笔者也认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其一,从立法要求上讲,盗窃罪犯罪构成的标准之一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即是指体现为价格的数额较大。因此,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性,无法直接计算价值数额或者无法折价计算价格数额的物品显然难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二,从司法操作上来分析,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对刑法典所规定的盗窃罪的认定,基本上是以被盗窃财物的经济价值大小来衡量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所以,没有经济价值的物品,难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其三,从词义上分析,中国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观点也是中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论。而没有经济价值的物品,难以称为“财物”,充其量只能称为物品。其四,从犯罪人主观方面来分析,盗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希望通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从而满足其物质或精神需要。这就决定了作为犯罪人选择对象“盗窃罪对象”应当具有一定的客观价值,否则不仅不能满足犯罪人的需要,而且也不会给被害人造成损失。
(2)具有可支配性

  盗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过自己的非法占有而排除他人的占有权,从而影响到他人对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行使。因此,中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论认为,盗窃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这一为主观和客观要求的“占有”一词,表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能够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具有为行为人所支配的可能性。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盗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换言之,即通过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建立自己的非法支配关系。从这一方面来讲,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具有可支配性,这一特征决定了盗窃对象必须是人力可能控制、支配的财物。如果某一物品是不能为人力所控制、支配的,即使其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也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比如阳光、风力等自然能源,因人类现在还不能有效地控制和支配它们,所以它们虽有很高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但至少在当前不具备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的可能性,因而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理由是,如果某一特定财物不能为其任何人所实际控制,无法体现出某一对其所拥有的所有权,则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就在实质上未排除任何人对该财物的支配,也未侵犯任何形式的公式财物所有权,那么就不可能构成盗窃罪。

  (3)只能是动产而不能是不动产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只能限于动产,这一点虽然未被中国刑事立法所明确规定,但是却为中国刑法理论界的多数人所认同,在中国刑法理论界也基本上属于通论。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第898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对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持否定态度。

  从民法理论上把财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可移动的是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损失经济价值的是不动产。各国刑法几乎都将被产列为盗窃罪的对象,至于不动产是否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在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不休。国外刑法学界有肯定说、否定说、犹豫说,意见长期不能统一,但从整体上来看,否定说占上风。

  中国刑法没有对盗窃罪的对象作出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因此关于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对象的不同意见时有出现参见赵永林著:《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理论与实践》,第10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认为不动产也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的理由是:其一,动产与不动产是财物在客观上的物质表现形态,刑法规定的盗窃对象是“公私财物”,并没有限制为动产。其二,盗窃罪的构成并不以财产的转移为必要条件,行为人窃占不动产后,虽然原物并没有移动,但原物主实际上已无法行使所有权,合法财产权利受到严重侵犯。这种秘密占有他人不动产的行为与一般盗窃动产的犯罪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而应以盗窃罪论处。
(4)犯罪对象的相对法定性
  所谓相对法定性,是指法律虽然未明确规定哪些财物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却以法条明示的形式规定某些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而某些特定物品虽然具有上述三个特征,但由于刑法典的特殊规定而导致其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而即使行为人盗窃这些特定对象的,也不能以盗窃罪论处,而构成其他犯罪。除此以外,其他物品因法律未作排除性规定而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所有单独设立盗窃性犯罪的法条,其所列的物品均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虽然行为人可能出于窃取财物的目的,但由于盗窃的对象是特定对象,因此,应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论处而不能构成盗窃罪,所以,枪支、弹药、爆炸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为上述犯罪虽然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关系,但同时还侵犯了其他社会关系,立法者考虑到这些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而作出特别规定。这些特别条文与有关盗窃罪的条文就形成了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必须是由他人所实际占有的财物。此处涵盖两层意思:其一,“他人所有”的含义。刑法第264条所列的“公私财物”实际是指“他人的财物”。他人,即行为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二,对于他人占有的自己之物的窃取。应当注意的是,对于盗窃犯罪的行为人自己所有之物以及行为人与他人共有之物。在他人占有期间的,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因而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这一点已如前述。但是,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认为凡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是否成立盗窃罪,还要结合行为人窃取财物的主观目的而定: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是为了藉此向他人(占有人)索取赔偿,则其行为实际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反,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只是为了与被害人开个玩笑,并无籍此索取赔偿之意,因欠缺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提出盗窃罪,但犯罪嫌疑人未满18岁,其家长可于对方协商解决问题,最好是厅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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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

谢谢

其他回答(2)

  • ^_^哈哈^_^哈哈

    会元

    没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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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oneStone

    进士

    不是吧,不能按盗窃案算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构成“侵占私人财物罪”。也就是说,如果对方表示拒绝交出物品或索要酬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 StoneStone

      进士

      所以,只要她还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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