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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已解决问题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6-12-25 09:55:09选出
根据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劳部发[1994]539号)的 通知规定从19995年1月1日各类企业全面实行〈手册〉制度,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经济类型所有制企业及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的各类公司和第三产业单位;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为企业全部职工(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职工);列入《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企业的《手册》统一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手册》,并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发、审核签章,其中省属和中央驻陕的各类企业以及在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的核发、审核签章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地)、县(区)属各类企业由市(地)、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手册》是企业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企业只能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凭《手册》支取工资性现金,企业违反《手册》使用规定、内容填写不清、手续不全的,银行柜台有权拒付工资。
《手册》办理、换发审核程序:
1、新建企业办理《手册》需备的资料:
新建企业必须在开业一个月内及时到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手册》建户手续,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无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除外);
(2)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批文(复印件);
(3)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人民银行审查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股份制企业应同时提供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复印件);
(6)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下达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2、换发《手册》的企业需备的资料:
(1)上年度《手册》;
(2)经企业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指无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审核签章的上年度“劳动情况”统计年报表;
(3)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上年度基数核定批件;
(4)上年度使用农村劳动力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资料;
(5)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下达的企业当年上半年工资总额临时计划;
(6)与换发《手册》有关的其他文字说明。
3、企业在备齐上述资料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手册》建户、换发、审核事宜。同时填写下列有关表格:
(1)省级和中央驻陕部门企业工资总额计划一览表;
(2)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表;
(3)新开户企业申办《手册》审批表。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一、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江苏省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和5家专业银行联合制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意见》的文件规定,继续严格执行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管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审批、支付和监督检查。其中,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现金支付由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负责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审核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与严格执行弹性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及工资指导线有机结合起来,在国家和省下达的弹性计划范围内,按工资指导线和工效挂钩等有关政策要求核签。
核批工资总额计划,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登记的工资总额实绩数为基础,合理加以调整。其增长幅度在“两个低于”原则前提下,进行必要的调控,最高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预警线。对上年人均工资已达到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180%以上的企业,劳动部门对其申报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要从紧加以核签,增长幅度应控制在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基准线内。
企业按工效挂钩或包干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大于使用计划额度的部分,一般应留作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
三、亏损企业,不管是否有工资基金结余,劳动部门都应从严按季度审批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四、企业初次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既没有实行工效挂钩或包干,又没有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企业,劳动部门可参照当地上年行业平均工资水平,预核其季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半年后视效益情况审核全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但核定的全年总水平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70%。
五、年度终了,企业应及时更换新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一季度的使用数暂按上年同期水平加合理增减因素确定,二季度起核定全年使用计划。
企业申报工资总额计划,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效益工资及工资储备基金结余等因素,在服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提出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上报方案,同时附带年度财务报表、劳动工资年报以及工效挂钩批复、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总额计划等资料,按照劳动工资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其中,部省属企业单位和外省在江苏的企业,根据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198号)文件规定,报送江苏省劳动厅审核。
六、各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支付企业工资总额,不论其采取现金发放还是通过银行储蓄、信用卡代发形式,都必须控制在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内。企业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办理。对企业多头开设帐户支取工资性现金,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或多头审批的,银行一律拒付。
七、健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记录制度。企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记录的工资总额,除包括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如实记录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非工资性支出,以及用度支付记录等事项,并由开户行加盖印章。
八、新办企业自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批件,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破产、关闭被兼并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应及时交回发放部门。
九、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理顺职工工资隶属关系。职工因生产经营需要跨企业工作,双方劳资部门应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按照有关协议,由一个企业申报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严禁吃空额,多批多发工资。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十、企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是落实国家加强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大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劳动部门和人民银行要统一认识,协调行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常开展监督检查。对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或违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规定的企业,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按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劳部发[1995]218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对不按《工资总额手册》规定,给没有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支付工资,或超过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使用计划多支付工资总额的企业开户银行,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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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好的,谢谢,圣诞节快乐,新年快乐
wangkecb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