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问题 - 浏览169次
下一个已解决问题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8-06-15 12:42:08选出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此案的意义和价值
来自全国妇联调查显示,有40%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受到权益侵害。大多非公有制企业对孕、产、哺乳期女工随意单方终止合同,还有些单位甚至签定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绝大多数企业不会直接挑战法律,而是以种种理由或行为开除员工或逼迫其主动辞职。有的女性在怀孕后立即被单位换岗,不仅收入锐减且生完孩子后也不再可能回到原岗位,她们只好选择回家。而法律并不禁止公司解聘有重大违纪的怀孕女员工。受害女性也很难拿出证据提请仲裁或诉诸法庭。本案在这方面就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二者在内容上并不抵触,从法律效力上二者也可以并行不相悖,即尽管存在第29条规定的情况,但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2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是如何把握这个度?如何平衡两条之间的关系?
2、如何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当被告知道原告怀孕时,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将原告辞退,如何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用人单位不会明目张胆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会以各种其他理由为借口达到同样的目的,结果是这条保护妇女的条文形同虚设。
参考资料
http://www.womenwatch-china.org/article.asp?id=729
其他回答(1)
-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实行以下劳动保护: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法》限制公司在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限制了孕期劳动强度、规定了不少于90天的产假


anglezhangyu

…支离ˇ破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