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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已解决问题新劳动法的派遣问题
我目前供职于天津市的一家外贸国企,已经工作2年,第一年没有签定任何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000元,没有任何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待遇,第二年和一家劳务公司签定的是劳动协议,是属于派遣形式,每月工资1200元,按照工资金额为基数上五险,没有公积金,除此以外,公司内的其他福利待遇都没有,包括煤火费,误餐费,医疗补助等.到2007年12月31日,我的协议到期,领导已经通知我从08年一月份开始还是按照派遣形式,和劳务公司签定协议,待遇还是不变,没有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请问按照新劳动法规定,这种派遣形式是否合法?是不是派遣工都没有住房公积金?如果违法,我应该去哪里找回公道?!!!!!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7-12-24 16:22:09选出
如果2008年1月1日劳动法生效以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也就是说单位在2008年2月1日之前和你签定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一年以上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视为签定了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
关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合同法当然不能追究没有生效前的行为,原来的劳动法并不失效,只是与劳动合同法抵触的时侯,新法优于旧法而适用新法。但是劳动法也规定要签定劳动合同,但是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处罚标准。
同样劳动合同法不禁止签定一个的劳动合同,但是鼓励签定长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比方说一年一签),如果劳动者不违反哪些能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签定了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也就是在两年后会成为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那样单位成本会大大提高)
新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该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Ps:(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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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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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请求劳动仲裁。
magg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