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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要注意哪些问题啊?急问,谢谢啊

房屋拆迁,安置,要注意哪些问题啊?急问,谢谢啊...还有就是签搬迁协议,半年后迁入安置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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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快乐都快乐

圣贤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7-10-07 14:32:03选出

房屋拆迁补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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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公民享有的私有财产权以及保护物权人享有的物权,从根本上来说,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补偿制度,而补偿制度的核心是补偿金数额的确定。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下称《规范》)对于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有六条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更没有从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私人财产权的角度建立拆迁估价基础理论。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在拆迁估价机构的选择、拆迁评估纠纷的调处、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争议的处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从而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意见》对于拆迁评估价值标准,以及拆迁估价方法、估价时点和技术路线等方面的规定,并未在《规范》基础上有突破和创新。从宪法修正案保护公民享有的私有财产权的立法精神来看,目前的房地产拆迁补偿评估制度,包括补偿标准、评估的技术路线、补偿程序等,都有必要加以重构.

   一、征收中涉及的房地产拆迁补偿评估制度创新

   根据新宪法的精神,对于我国征收中涉及的房地产拆迁补偿评估制度创新,首先应当明确政府对于土地以及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征收的程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三是征收应给予公平补偿。制度创新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依法征收的,要求征收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1.法律对于征收目的———“公共利益”给予尽可能清楚明确的规定;
2.政府方聘请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财产进行评估,提出补偿标准的要约;
3.被征收方也可以聘请独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出反要约;
4.如果被征收方对于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这一目的提出质疑,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政府方应当在听证会上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5.对于达成补偿协议且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政府主管拆迁的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6.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方就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举行听证后仍提出质疑,或者就补偿数额征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征收方有通过司法途径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的救济手段;
7.进入司法程序后,如果政府方认为征收有紧迫性,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并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让政府提前取得被征收财产,政府主管拆迁的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8.征收纠纷进入庭审阶段后,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不动产估价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并接受质证,政府方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支付补偿金额,政府主管拆迁的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二是对被征收方的依法补偿,应是公平的补偿、足值的补偿和及时的补偿。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补偿的范围不限于被征收的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还应包括被征收人因征收而损失的利益(如搬迁费用、经营损失等);
2.补偿的对象不限于被征收人,有权得到补偿的还应当包括被征收财产相关的收益人(如房地产的承租人等);
3.估价结果是征收双方协商或者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这就要求估价本身应当公平公正,估价的价值标准应当是公开市场价值;
4.补偿应当及时,因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不及时的补偿就肯定谈不上公平和足值。

   二、商业性开发涉及的房地产拆迁补偿评估制度创新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宪法修正案强化了对公民享有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因此,对于商业性开发涉及的房地产拆迁补偿评估,制度创新更加必要和紧迫。

   制度创新的首要之点,在于严格区分征收征用与商业性开发,即只有依法确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才能适用国家有关征收征用的法律制度。因征收而拆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属于“强买强卖”,即只要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被征收方只能将其财产“卖给”政府;而因商业性开发的拆迁,拆迁双方的行为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法有关平等自愿、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原则,不得“强买强卖”,即只要财产所有人不同意转让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买”。

更详细请下载以下:http://www.dgfcls.cn/lvshi37/dgfc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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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2)

  • 一生冷傲一生冷傲

    圣贤

    房屋拆迁前期若干政策解读
    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房地产时报
    刁骅

      一、拆迁是何时开始的?
      答:拆迁开始的标志就是房屋所在的地块取得该区、县房地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实践中,很多市民误将动迁组成立或者进入拆迁地块的时间理解为拆迁开始的时间,这是错误的。这就好像在公司成立之前必须做许多筹备工作,而公司成立的标志是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公司被认定为没有成立,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同样道理,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之前,拆迁还没有被政府批准,动迁组所做的工作还只是为可能的拆迁做准备,还不能进行拆迁的有关工作;严格地说,动迁组本身还处于筹备阶段,不能称之为动迁组。所以拆迁还没有开始,被拆迁人不需与动迁组协商拆迁事宜。

      二、怎样知道拆迁开始?

      答: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区、县房地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所以,市民只要留意房屋所在地块是否张贴了房屋拆迁公告就可以确定拆迁是否已经开始。当然,市民看到房屋拆迁公告时还应当仔细核对公告右下方发布单位的名称、公章,确认是所在地的房地局发布的才可确信,否则可能会被误导,甚至跟没有拆迁资格的人谈拆迁安置方案,签订无效的安置合同,最终错失了拆迁安置协商的时机。

      三、拆迁安置同谁协商签约?

      答:被拆迁人应当同拆迁人协商签约,但是拆迁人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地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因此被拆迁人在跟动迁组协商时首先要搞清楚动迁组的工作人员是否是拆迁人的员工?如果动迁组的工作人员不是拆迁人的员工而是拆迁单位的员工,则要查看拆迁人给拆迁单位的委托书。此外,更重要的是:由于拆迁工作的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市政府规定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市房地局颁发的“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因此,被拆迁人要注意动迁组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这样,才能保证被拆迁人在合法的状态下正确了解和掌握当地的拆迁具体情况,为最终签订合法、有效的安置协议打好基础。

      四、如何签好拆迁安置协议?

      答:由于拆迁所涉的法律知识比较多、专业性比较强,因此被拆迁人在签约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政策和法律规定,从而选择最有利,最能保护自己的拆迁安置方案。当然,被拆迁人如果能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前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求得帮助和指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专业律师代理,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作者为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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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va_limineva_limin

    探花

    http://www.tzlawbook.com/BookInfo.asp?ID=22653这儿有一本书,可以参考一下。

    另外,百度这里也有一些相关内容
    http://www.baidu.com/s?ie=gb2312&bs=%B7%BF%CE%DD%B2%F0%C7%A8%2C%B0%B2%D6%C3%2C%D2%AA%D7%A2%D2%E2%C4%C4%D0%A9%CE%CA%CC%E2%B0%A1&sr=&z=&cl=3&f=8&tn=baidu&wd=%B7%BF%CE%DD%B2%F0%C7%A8%B0%B2%D6%C3%D2%AA%D7%A2%D2%E2%B5%C4%CE%CA%CC%E2&c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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