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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读书童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内容

想知道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听说内容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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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rntravelgrerntravel

榜眼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7-09-18 10:22:04选出

确处理法与实施条例之间的关系。因为法出台以后,有不少人给我打电话,问我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怎么有的条款写的那么原则,有的条款写的不知道什么意思,怎么执行都不知道。我又向他们解释,我说这一条这么些是考虑到要留给实施条例具体细化,法上如果写的太详细,反而不太好。为什么不太好?我这里面要给大家讲这个问题,为什么法上有些条款写的很笼统、很原则。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起草的过程中也是有争论的,我括号后面写的争论就是“繁简之争”,我们内部也是有争论的。我们的稿子也是一会儿比较繁的稿子,一会儿又改成比较简单的稿子,过一段时间又写详细了,一会儿等第二年又弄成简单,我们也是在左右摇摆之中,到底法要写到什么程度?到底哪些东西应该留给实施条例写?所以,我们中间两个稿子都有,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稿子,一个是实施条例稿子。比如说过几个月一讨论又把实施条例的稿子拿一部分放在这里面,过一段时间又觉得不合适,又拿到实施条例。我们不断考虑这个问题,但最后我们确定的法只写60条,这个法的草案最多的时候达到100多条,有时候达到八九十条,最简单的时候只有五十多条,现在大家见到的这个新的法是60条,60条也是到人大以后是由70多条减成60多条。包括人大自己他也在摇摆,不光是我们在争论,人大也在争论,我们和人大之间也在争论,包括人大自己,我们中间向他们汇报的时候,一会儿要求这个写的太粗了,这个什么是属于税收要素,必须要在法上写。我们写上去以后,汇报的时候,换一个领导说,又说这个不要在法上写了,在实施条例上写。我总结了三点,是我们考虑的一个大的原则,法和实施细则之间的基本原则。1、法律只解决大的、原则性的问题,这个需要在法上来定,法上不定的话,实施调整不它不能增加,不能去做新的规定,这样的情况必须在法上来定。比如说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那么法上不写,由你实施条例来添,这个不行,税率是税收要素里面最核心的内容,核心的内容必须法来定。还有纳税人的问题,那么就是说法不定,让我这个条例来随便划定,哪些应该交税,哪些不应该交税,这个也不行,这个必须由法律来定。像我们这个法还有一个不同点,跟别的法不一样的地方,它首先要解决统一的问题,前两个问题大的原则性的问题,一般的法都必须一样,统一的问题是我们都遇到过这个问题,因为统一的问题,我们必须快点出,不能拖,我刚才讲到四个不适应、三个不利于,这个法还能拖吗,那么多问题,不能拖了,必须解决统一问题。这个法不能拖,所以更要写的原则一些,本来法就是解决大的原则性问题,再加上急需统一,所以更不应该写细了。这个可能大家不理解,为什么要出的快一些,就不能写细呢?因为这个法还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有3000多名代表都要讨论这个法,跟《物权法》一块儿,本来法律是三通就通过,《物权法》是七通,而且是上人大已经讨论了13年,为什么它迟迟出不来,就是因为它的协调的比较细,甚至连居民小区的车位归谁所有都得写上,它不写细还不行,它不写细,代表会问,因为《物权法》直接关系到自己的权利,写细所以讨论时间就长。所以我们这个法不能写细,写细以后,将近3000名代表,你一言我一语,写细了,光讨论这些。我们写粗一些,我们先把内外资统一,把大的问题、纳税人范围问题、哪些能扣除,扣除的范围问题,税收优惠问题,定下来赶紧统一,大家讨论,一问到什么优惠问题,我们就可以说优惠问题留给实施条例解决,不就通过了吗。如果把它写出来了,为什么给它不给我,优惠为什么给西部,不给东北呢,西部大开发,东北还有老工业基地振兴呢,为什么给经济特区,天津新区还要呢,一讨论到这儿就没万没了。所以,干脆细的问题就不讨论,细的问题由国务院在实施条例中解决,由国务院来定,法上先赶紧统一了再说。出于这个原因,所以我们摇摆摇摆到最后还是一个比较粗的法。
  第二,实施条例要解决法律遗留的具体问题。凡是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的问题,都应当予以细化。为什么写这一条?因为也有不少人问我,这一条实施条例写不写,这一条实施条例写不写,不要问这些问题,只要法上写的原则性问题,实施条例都必须细化。法上有些条款写的是由部门来规定的,实施条例就不能规定,有的条款写的是财政税收部门规定,就由财政、税务部门来发规章。
  第三,实施条例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细化,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大的原则性问题,都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不能说法律规定,比如说法律规定税率是25%,实施条例再来个问题,有些企业收26%的税,这样不行,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
  实施条例制定的程序。实施条例由谁来制定,怎么制定,什么时候出来?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我把实施条例制定的一般程序给大家说一下,只要是《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立法程序,它就属于国家的立法程序,就不牵涉人大的程序了,因为它这个是行政法规,不需要由人大来表决通过,国务院这边一切工作就绪以后,总理直接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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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客

    过客

    122.4.195.*

    要注意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不是一回事。

    中华财税咨询网(www.nickh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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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2)

  • why135245why135245

    太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 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细则中,除特别指明者外,统称为企业。

      税法第二条 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第四条 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第五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第六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九条 税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和本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说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应纳税的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制造业:

      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5.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6.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二)商业:

      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http://www.chinaacc.com/new/63/67/88/1991/1/ad96860101111119914440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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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已经出来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容你可以到以下网站下载: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842030184
    财税咨询QQ:229163340

    参考资料

    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842030184

    • 过客

      过客

      60.216.87.*

      有没有搞错,

    • 永不低头永不低头

      穷酸秀才

      学生按你指引之网址,无法取得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麻烦你传一份给我,多谢!注意是新的,不是91年的.
      邮箱: C.Y.P.082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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