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问题 - 浏览1281次
下一个已解决问题一审故意错判,在没有干预的情况下,二中院维持原判是否渎职?
事实与理由 :
90 年代 , 正当人民对家庭承包还默生的时候。朝阳区来广营乡有一批农民 ? 率先品尝了家庭承包这个梨子的味道。面对坑洼、荒废的土地。每位承包者都有一个坚强的信念 , 在党的惠农政策下好好干一场。家庭承包激发了这些农民的极大干劲。 他们支起了帐莲。吃驻在地里。饿了吃口干粮 , 泡代方便面。累了在窝蓬睡上一会。渡过了一个又一个不眠之夜。一心扑在安身立命的土地上。他们对承包土地付出了巨大的牺牲。 , 猪场从小变大。猪从少到多。他们即是厂长又是书记、 即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丈夫是经理、妻子是业务主任。妻子是班长 , 丈夫是战士。妻唱夫随口热天一身汗水 , 雨天一身泥。虽然很苦 , 心里是甜的。虽然很累 , 却也有丰收的喜; 虽然披星带月 , 一天忙到晚。渐渐富起来的日子 , 使他们看到未来的希望。北京市政府看到了农民承包户对北京市市场的贡献和成绩。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对承包户进行奖励。
伴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天通院小区的建设。北京市五环内的养殖业外迂等政策原因,村、乡、区政府要求养殖户转产。 北湖渠村委会及时修订了合同。乡政府将承包户的财产上报朝阳区国土局。经国土局登记、审核、盖章后 , 下发房屋租赁许可证。为承包户转产提供政策上的倾斜。让承包户改产的损失早点补回来。
从 98 年开始 , 来广营乡政府对农民的出租房屋收取 50 元 /间 / 年的管理费。对你告财产实施有偿管理。
2003年春,在承包户及财产均未违法的情况下 , 被告对承包方及承包方的财产送达行政强拆通告。 对承包方建筑断电断水的事实强拆。
2005年春,原告将来广营乡政府送上法厅。
在本案审理中 , 法官改变原告的诉讼请求 :
原告的诉求 : 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
被改变的诉求 : 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由于法官改变原告诉求 , 改变了行政诉讼的法定审理程序。
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书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法律规定。
本案因法官故意改变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而无效。
可是二审竟 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证据请看二审判决书 :“另 , 马进春提交的行政诉状请求表 述为 : 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在一审 庭审中 , 其同样陈述了前述诉讼请求。”
事实证明 : 原告向二审法厅提出了一审故意改变原告诉讼 请求 , 转变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的违法问题。二审虽然在文字上纠 正了一审法官的违法行为。却没有在事实上纠正。
二审判决证明 : 法官依仗权利改变原告诉求 , 回避对被告行政强拆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执法权保护被告非法终止原 告承包、毁坏原告财产、侵吞环境整治款的遥法。
审判长朱军巍训斥被告 : " 问这也大概。问那你不清楚。这官司你怎打 , 回去换个明白 人来。
你所说的违章建设 , 原告经营七、八年都没违法。为什么就
这两天就违法了 ? 非拆不可呢 ?
一审发判决书时 , 法官对原告说 : 你们去上诉吧。
二审法官读 : 离开法厅我同你们一样 , 脱下制服 , 也是老百姓。二审发判决书时 , 法官对原告说 : 你们还有申诉的机会。
尊敬的本文读者 :
您能从法官的枝言话语中 , 看出本案原告的冤情吗 ?
原告不明白 :
在朝阳区政府干预司法的压力下 ,一审 法官不敢得罪朝阳区政府。因为得罪政府就等于失去饭碗和仕途。
二审法官维持原判究竟为什么 ? 谁在干预你 ? 在没有人干预二中院的情况下 , 维持原判的判决是否渎职 ?
补充 - 2007-05-27 11:38:39
原告的诉状
行政诉讼状
原告: 马进春 , 男 , 汉族 , 1955 年 8 月 4 日出生 ,
住址 :朝阳区来广营乡北湖渠村 380 号 2 电话 :648969550
委托代理人:贾昆明 , 男 , 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 38 号国英公寓钮 , 邮编 100035,
电话 : 86621031766503184-6026
被告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地区办事处 ( 京来广营地乡人民政 府) , 法定代表人: 陈晓东 , 职务:乡长 , 电话 :849127090
案由:乡政府行政处理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 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1995 年 10 月 , 原告响应政府及村委会开展养殖业的号召 , 利用
坑洼不平的荒地 , 同村委会签订了修建、承包养猪场的协议书。协议
书的主要内容是 : 村委会将指定的坑洼不平的荒地 60O平米划给原告 ,原告出资修建养猪场 , 并向村委会交纳管理费及承每费。全村签订该 协议书的村民共有 20 多户。协议书签订后 , 原告履行了协议并交纳
了相应的承包费及管理费。
1998 年被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展家庭养殖业的扶
第 1 页共 2 页
持意见》向原告发放 1050 元的养猪扶持金 , 并发放了《北京市家
庭养殖户登记卡》。
2003 年 3 月 , 被告以部分 " 两会 " 代表提议及市、区两级领导批示为依据 , 要求签订协议书的部分村民 , 将养猪场及其地上建设物全部拆除。于 2003 年 3 月 7 日 P 被告向部分村民送达一份通告 , 要求" 凡在此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生活经营人员和物品 , 于 3 月 9 日 18 时之前自行撤离 , 否则后果自负 " 。由于村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 并向被告提出了质疑。被告对之置之不理 , 并于 2003年 3 月 10 日 , 由来广营乡副乡长马文虎 , 组织人员及大型拆除机器强行拆除猪场及其地上建筑物 , 毁坏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财物 , 砸 死圈养的生猪。当天 , 被告向原告发出内容同样的通告 ( 见证据 ),原告怕 3 月 10 日恐怖的场面重演 , 便自行拆除。综上所述 , 原告同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 被告强行拆除原告猪场及其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于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五款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请依法判决被告:拆除原告猪场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
二 0 0 五年→月二十一日
附 : 被告的《通告》第 2 页共 2 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 二中行终字第 443 号
上诉人 ( 一审原告 ) 马进春, 男 ,汉族, 1955 年 8 月 4 日出生, 北京市人,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北湖渠村 380 号。
委托代理人贾昆明 , 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 一审被告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法定代表人杨建海:乡长。
委托代理人安立超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干部。
马进春因要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以 下简称来广营乡政府 ) 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 , 不服北京市飞 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5) 朝行初字第 128 号行政判决 , 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 年 3 月 9 日 , 马进春向一审法院诉称 ,2003 年 3 月 , 来广营乡政府以部分 “两会”代表提议及市、区两级 领导批示为依据 , 在北湖渠村发布《通告》 , 要求签定协议 书的部分村民将养猪场及其地上建筑物全部拆除。其认为来 广营乡政府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 提出质疑 , 但该乡不予 理睬。 2003 年 3 月 10 日 , 来广营乡政府副乡长马文虎组织 人员及大型拆除机器强行将村里其他村民所建房屋及地上建筑物拆除。见此情形 , 其迫于压力怕来广营乡政府对其亦实施强制拆除并造成更大损失 , 故自行将所建房屋及建筑物拆除。其认为其自拆行为是受来广营乡政府强迫所致 , 故应视为来广营乡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综上 ,
补充 - 2007-05-27 15:00:25
原告证据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5) 朝行初字第 128 号
原告马进春要求确以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 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 庭 ,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进春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昆明、石 蕾 ;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安立超出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进春 ( 以下简称原告 ) 诉称 ,2003 年 3 月 , 被告朝阳区来广
营乡人民政府 ( 以下简称来广营乡政府 ) 以部分“两会”代表提议及市、
区两级领导批示为依据 , 在北湖渠村发布通告,要求签定协议书的部分
村民将养猪场及其地上建筑物全部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向被告提出质疑 , 但被告不予理 睬。 2003 年 3 月 10 日 , 来广营乡政府副乡长马文虎组织人员及大型 拆除机器强行将我村其他村民所建房屋及地上建筑物拆除
见此情形 , 原告迫于压力怕被告对其亦实施强制拆除并造成更大损失 ,故自行将所建房屋及建筑物拆除。原告认为其自拆行为是受被告强 迫所致 , 故应视为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综上,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实施的:
强制拆除原告所建地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被告来广营乡政府辩称 ,2003 年 3 月份 , 正值全国 " 两会 ", 两会代表就来广营乡北湖渠村环境卫生问题提出议案 , 市、区领导 分别口头指示责令该乡对上述地区进行彻底整治。乡政府根据上级批示对该地区进行了整治。在向原告下发通告并做工作后 , 原告自行将整治区域内所建的建筑物拆除。现原告诉称乡政府 f 实施强制拆 除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另外 , 原告所建的地上建筑物均未按规定经 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 应为违法建筑。综上 ,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 原告马进春系朝阳区来广营乡北湖渠村村民 , 其在北湖渠村闲置的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从事生 产经营。 2003 年 3 月 , 被告来广营乡政府在该乡辖区北湖渠村发 布《通告》 7 指出 " 根据部分两会代表就该村环境卫生提出的议案 及市、区两级领导分别作出的批示 , 决定对北湖渠村进行限期整治。要求该村东起民宅 ? 西起北辰体育运动俱乐部 ( 高尔夫球场 ), 北 起北湖村西街电井房 , 南起北小河范围内生产、生活、经营人员和 物品于 2003 年 3 月 9 日 18 时前自行撤离 , 如不按通告执行 , 将强 制拆除 , 造成的后果自负 " 。原告诉称其所建地上建筑物在上述通 告确定的整治范围内。 2003 年 3 月中旬 , 原告马进春为避免被告 对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给其造成更大损失 , 故自行将所建地上建筑 物拆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通告》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 证。
另 , 原告马进春自述其与朝阳区来广营乡北湖渠村委会签定有偿使用集体土地的协议书并按期向村里交纳了相应使用或管理费。对此 , 原告提交了《协议书》、《房屋租赁许可证》、
《发票》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 : 本案原告马进春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来 广营乡政府强制拆除其所建地上建筑物行为违法 ? 原告的诉讼对象 系来广营乡政府要苟的强制拆除行为。但庭审中 ? 原告马进春认可其所建地上建筑物系其自行拆除的事实 , 但强调自行拆除是迫于被告强拆他人房屋对其造成精神压力被迫所发,在此情况下原告迫于压力实施的自拆行为应视为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本院认为 , 原告上述关于其受到被告强拆压力被迫自拆应视为被告实施强拆的理电 没有法律依据,故其理由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支持。综上 ,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 本院应予驳回。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 ( 四 ) 项之规定 , 判决如下 :
驳回原告马进春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八十元 , 由原告马进春负担 ( 已交纳 )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 ,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八十元 , 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 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 ?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朱军微、
代理审判员杨从亮、
代理审判员卡京英
最佳答案 - 由投票者2007-06-16 11:42:15选出
你说是故意错判?哟扑没有证据啊?我建议你请求法院同级人大进行一下监督,因为现在好象已经过诉讼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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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我不知对你说什么?
也许我的文笔不好。
也许我设把问题说清楚。
也许人们事不关已。
也许政府、司法腐败为联合过于强大
相信党中央。相信最高人民法院。
相信反腐前线群组。
坚持、拼搏、进取。
人民万岁。 -
呐喊感谢您的评论,法官代表国家法执行审判。但法官并不是法。特别是故意改变原告诉讼请求后。法官已从执法者转变成违法者。
虽然二审官官相互。故意渎职。但还有高法。我不相信司法全是腐败。呼吁法律惩治故意违法。
司法腐败的危害很广。法官手握截判权。一切过失都可以职务行为而免责。这是法律的空白,需要完善。
我的努力正是为了这种改善早日到来。
不畏强权
不畏腐败
不畏司法腐败
呐喊、呐喊、呐喊........
向网络呐喊家族呼吁,声援呐喊。共同呐喊。为社会被欺压的农民呐喊 -
本案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非法终止原告承包合同。具体事实是送达行政强拆通告与野蛮强拆。
行政诉讼的法定审理程序是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朝阳法院改变原告诉讼请求、回避对被告送达行政强拆通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审理。
又将原告在通知及野蛮强拆形式下,无法改变财产被拆毁坏的命运。为减少财产损失被迫自拆。
无论在中国语文、中国语法、中国语言逻辑学都不能将被迫拆除等于自拆。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法律行为,对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强制力、
公民的行政法律义务是:执行、忍让。
因通告发生的拆除。因果关系明确。
在原告提交承包合同承包费票据通告后、法官改变原告诉求回避对通告的审理。故意否? -
您好:在本案审理中 , 法官改变原告的诉讼请求 :
原告的诉求 : 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
被改变的诉求 : 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由于法官改变原告诉求 , 改变了行政诉讼的法定审理程序。
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书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法律规定。
本案因法官故意改变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而无效。
可是二审竟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判决书反证原告从未承认过自拆。原告马进春认可其所建地上建筑物系其自行拆除的事实 , 但强调自行拆除是迫于被告强拆他人房屋对其造成精神压力被迫所发,此案正在申诉中。
majinchun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