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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走天涯为爱走天涯

高级书童

亲子鉴定诉讼(孩子作为原告要求怀疑是父亲的被告作亲子鉴定,)

在一诉讼中,已成年的孩子作为原告要求一位怀疑是父亲的人(已有相当确凿的证据)做亲子鉴定,但是该被告人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了.
请问法官是否可以强行要求被告人做亲子鉴定呢?若可,法律上需要哪些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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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邦升鲁邦升

法律专家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7-05-18 03:44:06选出

做亲子鉴定的前提,是申请者与被申请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民事案件,法院不能强制要求被告做亲子鉴定,但是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父子关系,而原告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父子关系成立,被告又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除非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原告不存在父子关系.因此本案实质上是属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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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爱走天涯为爱走天涯

    高级书童

    嗯,目前大侠的意见最为中肯,有劳了.
    其他各位高手也请出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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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

THANKS!

其他回答(4)

  • 玉壶冰心玉壶冰心

    勤学秀才

    不可以强行要求被告人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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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黄黛嫣章黄黛嫣

    伴读书童

    法官不可以干涉家庭的隐私.强行是不行的.那是人权
    除非父亲犯了什么法.影响到孩子.要以法律程序起诉父亲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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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呛阿呛

    中举

    不行!因为此案属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所以不可以强行鉴定的。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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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糖知识糖

    传胪

    “亲子鉴定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
    从法理上说,亲子关系属于亲属法律关系,而从大系来讲,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我国的民法体系中,除了《民法通则》,只有《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条文,对于亲属关系,并没有单行的《亲属法》来规范。
    尽管如此,还是有学者沿着这些蛛丝马迹就亲子关系问题做了一些研究,并就此展开了讨论,但目前只能说是限于学术层面的探讨,不能指导现实中的司法实践。
    一、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法定证据。
    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摆在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来看,没有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的证据来使用。
    换句话来说,我们平时接触的证明材料有很多种,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认可并由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只能是体现在伦理道德层面,还上升不到法律层面。对于一个家庭而言,这就意味着你自己确信你与某个家庭成员确实没有血缘关系,然后你做出某种伦理层面的举动,比如不再承认他是你的父母或子女,但于法律关系而言,丝毫没有意义。
    二、无法与财产的法律关系相比照
    有些学者比照财产法律关系上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来研究“一个人抚养非亲生子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在现实中,这似乎也面临着许多尴尬。
    “无因管理”,是一个人面临他人财产遭受危险为尽量减少损失而主动替别人管理财产的行为。如果他为此付出了一定代价,财产的真正主人在受返还后应该给予一定补偿。但把它用于抚养非亲生子女问题上的尴尬之处在于,首先对象是人不是物,关于人的危险处境和损失大小怎么衡量?其次,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人,往往是事先并不知道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那么,“主动”二字就根本谈不上。
    “不当得利”,是一个人意外获得本属他人的财产而长期占有并使用、收益的行为。如果他因此而收益,返还真正主人后要向人家支付一定的补偿。同样,这里首先遭遇的尴尬也是对象是人不是物;其次,长期“占有”别人的孩子的事实存在的基础上,“使用、收益”又从何谈起呢?如果真要算细账的话,到底是抚养者从孩子身上获得的多呢,还是他为孩子付出的多呢?
    所以,不能把上述二者的法律后果推加到非亲生子女的问题上。还有,这位倒霉的父亲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又怎么衡量呢?
    三、有婚外子女不能证明不忠实
    新《婚姻法》中有关于夫妻互相有忠实的义务的规定,但是,一方有了“婚外”子女,能作为其“不忠实”的证据吗?从情理上说,这是理所当然的。但从法理上说,未经法律认可的证据,是不能作数的。 《婚姻法》关于“不忠实”的考量依据,主要是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长期同居并有共同生活的要件来判断的,也就是俗称的“包二奶”、“养汉子”等行为。至于在保持家庭关系的条件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所生子女,能否作为“不忠实”的依据,《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所以也就不能简单划等号。
    社会各界还有各种推理,想按特殊侵权来看待这个问题。但是,首先的一个难题是,谁侵谁的权?有人说,生了他人孩子的妻子侵了丈夫的权,或者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侵了抚养孩子的那个父亲的权,还有人说是抚养孩子的父亲侵了亲生父亲的权,孩子的亲生父母侵了孩子的权。怎么说,都有怎么说的道理,但依据的都是情理,并不是法理。法律不认可这其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任何一种就都不能成立。
    总之,亲子鉴定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目前在我国法律上是一个明显的空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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