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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知识贡献现行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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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通常将收入权、使用权和管理权都固定属于地方政府的那类税种称之为地方税。地方税一般是一些与地方经济联系较紧密、涉及地区性调控要求较强的税种。我国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起,就在名义上划分了中央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然而,除了明确规定的少数税种真正属于地方税外,其余税种基本是中央立法,中央统管,所收税款也是全由中央统收统支,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实行分成。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实行分税制试点,地方税体系才正式建设,到1994年才真正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分税制,地方税形成了一个初步体系。
我国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是在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及按权责利划分中央和地方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来确定地方的中央上解、中央对地方返还和中央对地方补助。分税制以1993年为基数,凡是地方税收入和共享税中地方分享收大于核定地方支出的,实行地方的中央上解;凡地方税收入和共享税中地方分享收入小于核定地方支出的,差额部分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并对老、少、边、穷和特别情况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1994年税制改革后,纳入地方税范围的税种包括:
(1)农(牧)业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3)耕地占有税
(4)土地增值税
(5)房产税
(6)城市房产税
(7)车船使用税
(8)车船使用牌照税
(9)契税
(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屠宰税
(12)筵席税
(13)遗产税(尚未开征)
上述分税制的划分仍属于一种过渡性的管理体制,它没有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财政,而仅以往年地方财政收支水平来确定其收入内容和水平,所以,仍属于收入结构划分的一种措施,因而必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包括地方税体系不健全,财权和事权不统一,存在一刀切现象,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入不确定等。对这些困难和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提高对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规范地确定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快分税制的单一型转化,特别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偏高,不利于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同时,应尽快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参考资料
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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