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7-01-04 22:41:56选出
开发商之说能否成立,你看了以下案例便可明白。
原告诉称:1996年11月6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预购商品房一套,总房价为人民币50万元,1996年11月支付了购房款。现被告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故要求终止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金,赔偿保险费。被告辩称:确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购房款,现被告虽未交房,但按合同规定,只承担违约金,不能退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后,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已给付了房款,被告未能按期交房且逾期90天,应按合同之规定,视为不履行合同。被告不履行合同,原告可按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鉴于被告已违约在先,且合同并未约定不可以退款,故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无不当,可予准许。合同终止,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款并承担履行及赔偿保险费,均可准许。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保险费人民币2376.50元。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的利息(付款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时止)。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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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