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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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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hengsongzihengsong

会元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6-11-08 18:14:07选出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有下列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职工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者订立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赔偿损失,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该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参考资料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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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1)

  • 海阔天空海阔天空

    太保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文 / f148

    热门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2005年4月23日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或者其他机关、团体、个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有三种: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因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合同赔偿办法

    【内容分类】 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 劳动合同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05.10

    【实施日期】 1995.05.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 劳部发〔1995〕223号

    【主题词】 劳动 合同 赔偿 办法 通知

    【正文】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
    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
    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
    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
    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 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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