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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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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妖妖妖

司徒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6-10-18 22:25:14选出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交战略,充分发挥自治区和盟市两级交通管理部门积极性,促进科技与交通发展的紧密结合,提高全区交通科技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决定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行业联合科技攻关(以下称联合科技攻关)。

第二条 联合科技攻关的宗旨:根据自治区交通发展的要求,针对重点工程建设、技术装备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关键技术问题,实施“集资投入、共同管理、协调计划、联合攻关”,以促进我区交通行业的科技进步。

第三条 为保证联合科技攻关计划任务的顺利开展,科学、合理、规范地实施组织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在交通厅的领导下,由交通厅和集资参加联合科技攻关的盟市交通局组成交通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理事会共同管理。

第五条 各盟市交通局按规定交纳联合科技攻关所需经费(集资额)后即成为理事会单位,理事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和厅有关处室负责人为理事会理事。

第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交通厅主管科教工作的副厅长担任;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由交通厅科教处处长担任;设副理事长2名,由理事单位轮流担任。

第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是联合科技攻关工作的决策机构,职责是:

1、 制定或修改本管理办法;

2、 审议理事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3、 审定理事会领导成员;

4、 批准项目列入计划或中止执行;

5、 确定年度经费的使用原则,审议年度预决算;

6、 决定奖励或处罚;

7、 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理事单位(项目主持单位)的义务:

1、 按规定交纳联合科技攻关所需经费;

2、 负责对经理事会批准的项目实施管理,督促、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3、 指派一名科技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理事会联络员,参与项目的日常管理;

4、 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5、 理事单位退出理事会,不得追索所交纳的集资经费。

第九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1、参加理事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2、对理事会和联合科技攻关工作提出建议;

3、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了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获取项目的成果报告;

5、单独或联合其它理事单位申请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主持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项目。

第十条 理事会办公室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交通厅科教处,成员由科教处人员兼任,职责是:

1、 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2、 筹备理事会全体会议,并负责向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和预决算报告;

3、 召开联络员会议,商议联合科技攻关的工作;

4、 受理理事单位提出的项目立项申请,并负责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提出预选项目建议;

5、 了解、掌握联合科技攻关计划执行情况,协助项目主持单位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6、 组织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鉴定、验收,组织将成果报告分送各理事单位;

7、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三、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联合科技攻关计划按年度计划方式编制,由组织单位(交通厅科教处)组织理事会单位共同完成,由交通厅下达。

第十二条 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选择,遵循“目标明确、适应市场、重点突破、协调发展、加速转化、重在应用”的原则,同时根据各盟市交通科技发展的需求,重点开发或推广具有行业或地区特点的,支撑自治区和盟市交通发展,提高全区交通科技整体水平的先进适用技术。联合科技攻关项目的选择要尽量避免重复开发,要充分考虑与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技术引进、交通生产的衔接与结合。

第十三条 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立项程序:

1、各理事单位提出项目,需经初步论证或咨询并签署意见后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

2、理事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议;

3、联络员会议对经过评议的项目进行协调和综合平衡后,由理事会办公室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提出预选项目建议;

4、理事会会议对预选项目审查批准后由交通厅下达执行。

第十四条 跨年度的项目由组织单位结转到下一年度执行计划中。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或中止执行。

1、经实际证明所选取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并实用化的;

3、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的;

4、与项目结合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不落实的;

5、项目经费中自筹资金、贷款、外汇或原材料等条件长期不落实的。

撤销的项目,由理事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组织单位和项目主持单位商议后,提请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因故需对合同书中所列攻关目标、内容、进度进行调整时,经项目主持单位同意后报组织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 联合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由项目主持单位择优选择承担单位(也可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合同内容。由组织单位、项目主持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单位:

⑴制定拨款计划、划拨经费;

⑵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编制统计报告,组织鉴定、验收。

2、主持单位(理事单位):

⑴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⑵提出年度执行计划及经费预算;

⑶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⑷检查承担单位执行合同情况;

⑸参与项目的鉴定、验收。

3、承担单位:

⑴严格执行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攻关任务,提交鉴定、验收所需的技术报告、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⑵提交攻关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报告;

⑶按期偿还合同中规定的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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