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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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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贤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6-08-06 12:33:57选出

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在哪里能够查到?

   1、《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

  文件规定,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

  文件明确,传销和变相传销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引发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要进一步严厉打击。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并对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职责予以了分工: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对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查处;对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进行认定和取缔。

   3、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

  文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对上述行为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分别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等立案侦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任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

  文件批复: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第三条规定了11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其中第十一项属于概括性条款,包括了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条例》同时规定,适用第三条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上述规定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网、新浪、搜狐、雅虎等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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